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陈汉丨薛冰 丨唐琦惠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高资产净值人士的资产规划及家族办公室的需求已经成为热门的市场话题。为了方便大家对财富传承与规划等热点话题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就从近几年的外汇管理和税收等政策的改革谈起,并将这一主题延续为一套系列解读,谨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谈到个人身份规划涉及的问题,相信大家对近年来的中国外汇管理和税收征管政策的改革都有比较直接的感知,我们也将这些政策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其中明确规定“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2016年,银联国际发布《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重申相关监管要求及业务规则,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指引》目前在香港地区试行,适用于境外保险类商户在POS终端、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所有渠道受理境内银联卡的情况。
《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可以使用银联卡支付;其他保险项目严禁使用银联卡支付。
(2) 严格落实外汇政策规定的境外保险类商户单笔交易不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消费金额限制。
(3) 强化境外收单机构对保险类商户管理要求,包括:准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加强商户培训及异常交易监控、强化商户检查等。
2017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其中“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一共五件,占该次公布的全部典型案件的50%,如此高的个人外汇违规案件通报占比相当罕见。这也体现了自然人个人作为外汇管理的对象,受到了外汇合规管理的重点关注。
2017年5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综合比较分析前述四个文件,基本可以勾勒出外汇管理机关对境内个人外汇业务额度的实时量化监测、境外投资型保险购买的支付渠道管控、对典型个人外汇违规事项的警示以及境外银行卡消费信息采集手段的强化管理。从外汇合规的角度而言,目前中国居民个人的跨境资本流动仍受到较为严格的外汇合规管制,在个人财富规划以及跨境资产布局中,应当对外汇合规问题予以充分考虑。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其中提到“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同时还提到“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2017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肖捷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谈到:个税改革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
近年来,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体制调整的呼声很高,我们也期待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够往更具战略性的角度调整。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中,中国居民个人是天然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换言之,中国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有义务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中国目前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都有惯常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但值得提醒的是,中国居民个人的法定申报义务,尤其是对境外收入和应税所得的涉税申报的合规要求应引起高资产净值人士的特别关注。
2014年9月,中国政府承诺实施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2015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和“一行三会”共同签发了正式版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CRS)在中国的正式落地。
2017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在本机构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这也是中国在跨境涉税情报交换法规政策层面的落地举措。中国居民个人应当对其跨境金融账户的全球税务和外汇管理合规给予足够重视,对于高资产净值人士而言,其海外账户信息报回中国税务机关后的税务影响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合规问题。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完善了相关股权的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文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
纵观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慈善被普遍认为是超高净值家庭进行“遗产税筹划”的最佳工具之一。《慈善法》对个人、家族从事慈善的政策引导的完善,也对“遗产税”会否在中国正式落地引起了新的讨论。
综上所述,随着外汇及税收监管政策的完善,中国居民个人的收入与资产的实际情况越来越向国家(税务及其他监管部门)透明,这是一个大趋势。从国家的角度看,信息充分是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的基本前提;从个人角度,则意味着过去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税务规划”的可行性将越来越低。高资产净值人士在进行家庭财富管理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更具挑战性的合规压力。
多年来,在个人财富与身份规划的问题上,国籍变更是一项为高资产净值人士关注的重点问题。我们结合中国的法规政策,对国籍与个人财富和身份规划的合规问题进行概要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意味着在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那一刻,不需要进行放弃中国国籍程序与手续,理论上已自然失去中国国籍,其在中国的户籍/身份登记不再具有合法性基础,应当注销。
但事实上,监管机构没有发布过对户籍身份信息更新登记方面高效的核查、执行、惩罚的具体制度,如果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士未主动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户口的,则得以继续持有中国身份证件、不注销中国户籍,形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身份。
公安部于2017年1月29日颁布了《关于决定在入境检查时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留存指纹公告》”),规定2017年开始中国边检机关将分期、分批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对入境我国的外国人留存指纹,外交人员、集中入境的外国官员及其代表团、十枚指纹均无法留存的人员以及根据双边协议或互惠安排可以免留指纹的人员除外。虽然此项规定并未直接将矛头指向 “双重国籍”人士,但实际上,户籍登记信息绑定居民身份证登记,而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含了指纹信息(指纹信息系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时新增加的内容),使得公安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指纹进行比对的方式,核查入境的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士是否保有中国户籍登记信息。因此,结合目前重新办理或新办身份证需要采集指纹信息的现实情况,事实上“双重国籍”人士通过技术核对被发现的可能性已经大幅提高。
对于在获得外国国籍之后未主动注销国内户籍身份登记的人士,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但从2014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公布部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对于“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等“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从该项规定来看,一旦发现未主动注销户籍的,公安部门强制或者间接强制要求注销中国大陆的户口与身份信息是不存在障碍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之附件《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中明确规定: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被注销“户籍”之后,那么“有住所”这一要素的佐证将相对困难,部分人士事实上的双重税务居民的身份将可能变成单一税务居民。曾经被市场上热议的事实上的“双重国籍”,未来是否还能够成为CRS核查的盲点,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将可能不再那么“乐观”。
随着监管机构对户籍及国籍身份的核查技术手段的逐步提高,对于已经取得他国国籍的中国居民个人而言,其个人身份(包括税务居民身份)的透明度也将不断提高。
对于已经移民但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士,一旦被动清理中国大陆身份的,且无提前规划,其之前登记在中国大陆户口/身份证下的资产(例如不动产、公司股权、银行账户、证券帐户等)后续进行买卖、继承等所有权变动、或开展银行柜台业务将遇到很大障碍。
以房产为例,如登记在中国公民身份下的房产,在房屋所有权人加入外国国籍且被注销国内身份证信息后,必须对原房产证进行身份信息变更、认定权利人身份后,才能进行转让和继承。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的要求,如发生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确认的证明或者声明材料,或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经公证的材料。在上述例子中,如房产所有权人去世发生继承,其继承人为继承房产而需准备上述材料,将经历繁琐且冗长的过程。
变更国籍的人士及时完成“同一人/身份声明公证”或“入籍确认/声明公证”,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中国身份/户口信息被注销后无法证明原中国身份的情况,从而避免无法处分原中国身份下登记之财产,目前该类公证也被有关政府部门、银行等所认可。
对于选择移民的背景而言,除了个人、家庭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税务规划的考虑。所谓的身份规划,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是居民身份对税务负担影响上的事先规划。结合我们前述对中国合规问题的风险提示,就高资产净值人士而言,在身份规划问题上需要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1. 移民的地域选择,除了教育环境、发展机会等,也需要充分考虑税务负担和税收透明度的问题;
2. 移民的安排,特别是名下持有诸多资产的家庭成员的移民安排,需要对永久居留身份与国籍身份的选择进行综合比较;
3. 对收入及主要资产布局进行综合核查,需要根据收入的主要来源地以及长期或者持续居住地等具体情况,对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综合考量;
4. 在家庭资产的传承规划中,也需要考虑资产所在地的税务负担和透明度问题,同时也要对家庭成员的身份规划问题予以重视。
考虑到高资产净值人士的资产规划与税务筹划安排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问题,我们后续将围绕这一话题涉及的法律合规等事项展开多元化的分析,也期待能够就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如您有任何问题,也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