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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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2024年第1期要目|聚焦数字法治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1-25 17:00

正文

《法治社会》2024年第1期

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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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数字法治】


民事司法智能化:应用风险的思考与分析

作者: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教授。


AI换脸技术的失控风险与法律规制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行政相对人的数据权

作者:张淑芳,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面向虚拟世界的多点并行取证规则

作者: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叶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公共行政中人脸信息处理的立法规制

作者:陈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数据财产权

作者:[美]詹姆斯·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康奈尔法学院和康奈尔理工学院Tessler家族数字和信息法教授;

[美]克里斯蒂娜·穆里根(Christina Mulligan),布鲁克林法学院教授。

译者:魏远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民法典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评注

作者: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贾怀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研究生。


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作者: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兰皓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应急法研究所研究员。


【实务观察】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作者:程皓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严格解释路径下多次型加重犯的认定——以“多次抢劫”为切入点

作者:梁丹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数字法治


民事司法智能化:应用风险的思考与分析

张卫平


【内容提要】

智能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并非都是正向的、积极的,也存在负面的、消极的一面。司法智能化应用中存在的风险就反映了其消极的一面。司法智能化应用中的风险包括:司法亲历性的疏远、算法司法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司法过程中大数据滥用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司法过程监督机能的弱化、司法行政化的强化等。对风险产生原因、后果的充分认识将有助于人们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

司法智能化  司法公正  司法亲历性  算法司法  司法行政化


AI换脸技术的失控风险与法律规制

田宏杰


【内容提要】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滥用AI换脸实施诈骗、盗窃、制造淫秽物品等,则可能违反刑法。根据中国互联网实际,区分AI换脸视频的不同应用场景,分析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为AI换脸技术的合理发展提供合规建议。


【关键词】

AI换脸  侵权风险  法律规制

论行政相对人的数据权

张淑芳


【内容提要】

社会个体的数据权近年来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但从行政法视角来观察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还有着较大空间而且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行政相对人数据权不仅使得传统行政法关系的特性发生了质的变化,更是对整个行政过程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使得私权体系得以拓展、行政法治趋于动态化、行政过程为算法所充斥、权利保障更加标准化。如何保障相对人合理享用数据权,避免数据权的滥用和乱用,应当是目前行政法上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此,必须制定行政相对人数据及数据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范;建构独立于常规行政执法的行政相对人信息及信息权管控机制;强化行政主体的给付意识,拓展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运用行政制裁保护行政相对人数据权。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数据权  数据享用权  数据权保护


论面向虚拟世界的多点并行取证规则

熊丙万  李叶千


【内容提要】

面对虚拟世界中的违规经营活动,传统电子取证固证技术面临取证成本高、证据易被篡改和合法性欠缺等问题。多点并行取证技术规则从间接证明理论出发,借助时空跨度大、随机性强的多个取证节点,以可控的经济成本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侵权或违约事实进行更有效的证据收集,同时赋予经营者合理的反证机会。这种技术规则在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维权场域都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但在构建行政执法系统时需联系既有的监管标准,在取证和固证环节通过人机分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措施确保环境清洁。在搭建面向消费者的取证平台时,需恪守最小必要原则,通过审查平台企业经营资质等方式实现平台中立,利用公开透明的取证手段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关键词】

多点并行取证  间接证明  消费者诉讼  行政执法  电子取证


公共行政中人脸信息处理的立法规制

陈潘


【内容提要】

数字时代以来,行政机关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以履行其职权,这在赋能行政履职的同时触及了公民身体权、个人信息权,且可能因不当处理致损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和平等权,如何对之进行立法规制就尤为重要。所触及权利的基本权利性质,要求具有与之匹配的法形式对行政机关的人脸信息处理活动作出规定。由于法律与行政立法、地方人大立法在民意基础和制定程序上存在差异,宜以狭义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机关的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在法的内容上,应为行政机关设定全过程的义务,包括对人脸信息的有限收集、有限使用以及个人参与的保障。


【关键词】

人脸信息  身体权  个人信息权  行政法定  全过程义务


数据财产权

[美]詹姆斯·格林梅尔曼  克里斯蒂娜·穆里根 著

魏远山 译


【内容提要】

因法律意义上的物是社会性的共识,故数据可以成为物;当您至少控制一个数据实例时,您就占有了数据。数据财产权是某人基于占有数据实例而享有的未经其同意不将其任何数据从计算机中泄露的权利,旨在赋予并肯定数据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数据的能力。这种将数据视为无形物并在有形副本中实例化的处理方式,与法律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的处理方式一致,并不构成学者们所警示的那种可扩展的新型知识产权。因此,与干涉他人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占有一样,干涉此种占有的人也应被追责。数据财产权制度与现有的动产法相得益彰,同等对待信息性事物与物理性事物,以恢复对人们生活和生计至关重要的各种事物间的平衡。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实例  数据所有权  数据权利  知识产权


民法典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评注

高飞  贾怀愉


【内容提要】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系征用规范。征用是单方行政行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征用权的行使须以“紧急需要”为前置条件。现行法关于征用人的表述极为混乱,司法实践中对于征用人的认定更为复杂,以致影响到对征用纠纷的正确处理。被征用人为“组织、个人”,其应承担相应的配合义务,但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鉴于征用具有紧迫性,征用程序较为简单。征用的对象是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生活必需品与公共设施、文物应当免于征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征用人应当对被征用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且实施征用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征用人均应当对被征用人予以补偿。被征用人对征用决定及征用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被征用人应当对行政征用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行使征用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征用人无法举证时,则由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

征用  征用人  被征用人  征用对象  征用补偿


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戚建刚  兰皓翔


【内容提要】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和司法规范将以房屋登记为代表的物权登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归责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确立结果归责原则理据在于:具有法律规范依据,更加符合《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立法宗旨;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相匹配;结果归责原则并不要求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绝对责任。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 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根据物权交易民事侵权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施故意侵权意思联络为标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份额责任和连带责任。


【关键词】

物权登记错误  行政赔偿  结果归责原则  份额责任  连带责任


实务观察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

——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程皓楠


【内容提要】

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求,可以在现有法秩序中证立。类比撤销判决的形成力,职权废除瑕疵行政行为的同时可能需要履行重作义务,才是完整的纠正;类比情况判决制度,职权纠正权要受利益衡量的约束。离婚登记仅是私法行为的生效要件,系私法确认性行政行为,废除存在形式瑕疵的离婚登记并不会导致已消灭的婚姻关系复活。本案二审判决以法安定性约束被告的职权纠正权,值得商榷。


【关键词】

职权纠正  形成性行政行为  确认性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  拘束力


严格解释路径下多次型加重犯的认定

——以“多次抢劫”为切入点

梁丹丹


【内容提要】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探讨。对于抢劫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否累计次数应区别对待:抢劫未遂原则上应累计,犯罪预备和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不累计,减轻处罚的犯罪中止应具体分析认定。在“次”的认定方面,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同一的故意。对于多次抢劫行为,应以犯意同一性为基础,结合时间密接性、地点同一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区分成立“一次抢劫”的犯罪的连续和成立“多次抢劫”的连续犯。


【关键词】

多次行为  情节加重犯  犯罪停止形态  连续犯


END -



来源:“法治社会期刊”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