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安监过后,税务督察真的又来了。各位企业千万要当心!很多人都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老板个人的钱,老板花公司的钱可以跟花自己的钱一样随意。就包括很多老板本身肯定也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不成还不能自己支配?真的是这样吗?来看看这些企业老板为什么被罚款?
浙江某家具企业老板经营一家定制家具企业,生意还算红火,公司账上有些现金,于是老板从公司“借”走350万买房子。这笔借款一借多年未还,会计在账务处理时将老板的借款一直放在其他应收款。
税局在对该家家具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老板这笔借款多年没有归还,最后决定对老板这笔350万的借款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
借自家公司钱被罚补税174万,老板怒将税局告上法院无独有偶,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老板向公司借了870万,2年后还了。结果被税局给查了,要求补个税174万。这老板还不服,将税局告上了法院。心想,借的钱我都还了,还交什么税?税局乱搞,我要维护我的权益!!!打官司去!!!!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作出的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博皓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确认,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处以税收违法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皓公司承担。
▼▼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将该预缴的税款认定为已经履行代扣代缴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决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老板从公司借款,很多会计都会计入“其他应收款”,这样看似没有问题,但是借款当年年度没有归还,问题就大了!特别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背景下,罚起来才知道痛苦。
政策依据
案例中老板借走现金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政策依据吗?老会计告诉你,有的!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老会计支招
既然老板从公司借款有涉税问题,那么老板如果确实需要从公司“借钱”需要如何操作呢?老会计提醒各位,借钱可以,但财务一定要提醒老板请在一年内归还!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这点也要告知老板。最终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在没招也就主动报个税,不然税务罚款、滞纳金太多划不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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