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常州股民金某投诉称,自己在2015年底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投顾服务协议,金额5000万元。然而,协议到期后,不仅没有赚钱,反而亏损了近3000万元。在监管部门严禁“代客炒股”的背景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此,《第1金融街》记者进行了调查。
据金某介绍,这份标号为“2015-TG-NJ-023”的投顾服务协议在常州签订,他本人出资5000万元后由浙商证券进行操作。从协议内容看,在不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账户的止损位为账户净值不低于0.9(即亏损总额不能超过本金的10%)。此外,对账户的收益和亏损部分进行了约定,如果出现盈利,则浙商证券获得盈利部分的30%;如果出现亏损,则浙商证券也相应地承担30%的“赔偿”。
(图:投资者金先生提供的投顾服务协议)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协议书上,加盖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专用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等印章。金某表示,自己虽然在常州工作生活,但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上门办理了相关业务。金某还表示,对于资金来源,浙商证券还进行了“审查”,不仅要求资金不能是贷款所得、个人没有贷款,还要求名下有固定资产等。“这些要求我都符合。”金某强调说。
签订协议后,账户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但2016年8月,金某发现自己的账户已亏损超1000万元,占本金的比例超过20%。尽管明显击穿了双方约定的止损位,但浙商证券却并没有按照协议书进行止损和补偿。
在出现巨额亏损后,2016年8月21日,浙商证券与金某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图:图投资者金先生提供的补充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称,将保障金某的本金安全,而且一旦出现亏损,浙商证券的承担比例为100%。在协议中还约定,合同运行期间,金某不得干涉和影响甲方操作思路和操作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操作压力。甚至还要在“适当的时机调整部分资金至乙方在浙商期货开立的期货账户”。
记者看到,这份补充协议的到期时间与上述投顾服务协议的到期时间一致,即2016年12月27日。不过,时至今日,金某的账户已经亏损近3000万。他告诉记者,浙商证券苏某曾提出延长6个月的合同期,并保证赚到6000万,收益还是三七分成等“解决办法”。不过,这些所谓的“解决办法”并未成行,而金某也走上了维权之路。
为了更好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3月28日,记者向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发去了采访提纲,就投诉人反映的相关情况是否属实、苏某目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昨日下午,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回应称,经调查,投诉所称的协议均不是该公司签署,相关印章均系伪造。“鉴于该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回复中还表示,“考虑到本案正处于公安立案侦查阶段,现仍在进展中且尚未结束,故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尚不便透露,请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另据江苏证监局网站披露,3月2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苏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苏某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户金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江苏证监局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现代快报
记者: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