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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平安碑林  · 公众号  ·  · 2024-12-27 1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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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文与被执行人尹国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国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亚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尹国锋,男,回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长春路工程20号楼2单元602。

身份证号: 13070519680204XXXX

执行案号: (2017)陕0103执4323号

执行依据: (2017)陕01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尹国锋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尹国锋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8813056

联系人: 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张蕾与被执行人王彦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万张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王彦忠,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身份证号: 62011119830301XXXX

执行案号: (2023)陕0103执恢140号

执行依据 (2021)陕0103民初7730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1644409.36元及利息、诉讼费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彦忠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王彦忠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8813002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利敏与被执行人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贾利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何华,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滩头乡生基村民村委会坪头山茶厂社76号

身份证号: 53212419760308XXXX

执行案号: (2021)陕0103执3199号

执行依据: (2020)陕0103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8813002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46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丹斯猴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贾小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丹斯猴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贾小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西安丹斯猴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7L994H7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97城建新时代大厦10101-10102室。

法定代表人: 贾小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贾小刚,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同济北坊6号。

身份证号码: 61010319680218XXXX

执行案号: (2024)陕0103执5880号

执行依据: 本院(2024)陕0103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696277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提供线索人1000元整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8813010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龙与被执行人樊林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林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继龙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樊林科,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109号东方星苑1109室,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710628XXXX。

执行案号: (2021)陕0103执恢1326号

执行依据: 本院(2020)陕0103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人民币137724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樊林科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核查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4500842

联系人: 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义与被执行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全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张华,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太白印象城物业公司办公室

身份证号: 61011219760712XXXX

执行案号: (2024)陕0103执7464号

执行依据: (2024)陕0103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华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张华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4500842

联系人: 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碑林法院

编辑: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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