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03执悬46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丹斯猴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贾小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丹斯猴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贾小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西安丹斯猴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7L994H7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97城建新时代大厦10101-10102室。
法定代表人:
贾小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贾小刚,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同济北坊6号。
身份证号码:
61010319680218XXXX
执行案号:
(2024)陕0103执5880号
执行依据:
本院(2024)陕0103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696277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提供线索人1000元整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8813010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