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是律师与投行人员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提出这一概念。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存在情形主要集中在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没有一方持股达到 50% 以上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身关系的共同控制
这种情况有夫妻共同控制、父母子女共同控制、家族成员共同控制、其他人身关系形成的共同控制。本文主要介绍夫妻共同控制的情形。
在实践中,有些时候夫妻都持有公司的股份,但对实际控制的认定不一致。有将夫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有在夫妻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后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也有将夫或妻单独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不管另一方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比例大小的例子。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的持股比例超过 50%,那么通常就直接认定为夫妻双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如果夫妻双方的股权之和才能超过 50%,那么投行和律师通常会安排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婚姻法中有两条与实际控制人认定关系密切的财产法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除非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后财产为夫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能够实际控制公众公司的股权价值巨大,远远超过一般的不动产,因此显然不属于日常家事行为。在考虑夫妻之间的一致行动问题上,应当排除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后才能行使相关权利。
鉴于实践中对夫妻持股问题上的混乱情形,在夫妻持股比例足以对公司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权为婚后取得,建议明确推定规则如下:
夫妻约定或推定采用共同财产制的,无论双方持股比例如何,股权依法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不能单独处分。因此无需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直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进而推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都独立享有股东权利,推定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果要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则必须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如果只有夫或妻一方持有股权,由于股东名册或中国结算公司记载的股东名称只有一人,所以以公司股东名册和中国结算的登记为准,认定只有一方为公司股东,不考虑另一方,直接认定持有股权的一方。
2、管理层的共同控制
这种形式的共同控制重点关注的是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否一致,行使表决权是否保持一致。
3、协议一致的共同控制
即采取协议约定的方式,在发挥表决权作用时达成共同意识的,意在最终壮大其对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东权益的掌控比重,抑或巩固其既有的绝对地位的人。达成共同意识主要指一起进行提案、提供董事人选、对表决权的使用实行全权委托等等。
一致行动协议,一般有 2 种约定:
(1)约定相关行动人在投票前,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保证表决的一致性。
(2)约定相关行动人按照其中一人的意见一致行动,或者其他人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权利。
如约定(1),如果一致行动人整体能够控制公司的,则构成共同控制人;
如约定(2),如果一致行动人整体能够控制公司的,「其中一人」即是实际控制人。
4、代持股份的共同控制
由于中国 A 股市场的首发上市要求股权结构明晰,不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在国内上市公司这种问题较为少见。在实践中,如果有代持股权的情形,如果股权代持人按照股权持有人的指示行为,股权代持人只是持有人的工具,应认定股权持有人为实际控制人。如果在表决权行使过程中股权持有人与代持人经过协商一致行使表决权的,也可以认定为共同控制。
本文转自并购菁英会,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