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email protected](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13967528753
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八群(一至七群已满额),
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myyznl
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前七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0号)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第
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
刑法
第
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刑法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
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
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
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
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
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