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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青浦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第二次)的公告

上海创业直通车  · 公众号  ·  · 2024-12-11 16:2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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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浦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深入落实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推进现代化枢纽门户建设的行动方案》文件精神,深化关键核心领域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未来产业策源和创新主体培育,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现将《青浦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规划科。

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80号4014室,邮编201799。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7日。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青浦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 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浦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实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推进现代化枢纽门户建设的行动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打造 “创新场”和孵化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 本政策。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二、支持对象

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优秀人才;

依法在青浦区设立的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三、支持内容

(一)提升基础创新策源能力

1.支持重点实验室。 对新建(重组)的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 点实验室,给予最高 50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新建(新认定) 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扶持 资金。

2.培育技术创新平台。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企业开放 创新中心,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 20%、最高200 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 级备案评价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级要求给予 1:1配 套;纳 入区级备案评价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 100万元的 扶持资金,支持期不超过 3年。对经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3.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 对新建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服 务中心)给予最高 5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获评市 级绩效评估优 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给予最高 20万元的扶 持资 金。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立项的区科技创新 “揭榜挂帅” 项目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立项的区产学研合作和区 科研专项项目,给予最高 5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立项的国家级、 市级的空间信息,及立项的市级生物、医药、药械领域的科技创 新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或按 1:0.5配套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 年补贴最高 1000万元。

5.开展科技项目研究。 对立项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 1:1配套。对立项的区科技发展基金 (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给予最高 30万 元的扶持资金。对立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项目, 给予最高 30万元的扶持资金。

6.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 术奖的第 一完成单位,或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功臣奖和市青 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按授奖单位奖励资 金给予 1:1配套; 对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参与完成单位,按授奖单位奖励 资金给予 1:0.5配套。

7.支持新技术应用场景开放。 对为新技术 大规模示范应用提 供应用场景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企业投入 总额的 30%、 最高 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培育创新主体推动产业发展

8.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对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 企业、科 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 对在我区首次获得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 25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重新获得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 扶持资金。

9.推动科技服务业筑基扩容。 支持国内外 头部科技服务业企 业在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对首次 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 10亿元且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首次升规纳统的科技服务 业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给予 1:1配套,最高20万元。对 首次 纳统后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超过 1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 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营 收同比增速高于 全区平均增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行业增长贡献率对排名靠前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10.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新增重大投 资项目建设,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给予 1:1匹配,最高500万 元的 扶持资金。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在重点区域建房、购房或租赁自 用办公用房 ,按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总成本的10%,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 ), 按年租金的 30%,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租金补贴,可连续申 3年。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长2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其上一年度研发投 入实际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5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11.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升规纳统的软 件和 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 2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当年度 保持 高增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 10万元的 扶持资金。 对营收同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具有较强基础实力的软件 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行业增长贡献率对排名 靠前的企业分档给予扶持,分档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推动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升级

12.支持张江高新区发展。 经综合评定,对获得立项的区高 质量科技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最高 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 围绕 张江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形成产业化 的项目,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 给予最高 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

13.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高质量(培育) 孵化器,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和绩 效评价奖励等支持。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各类创新 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 平台,经综合评价,给予建设经费的 50%,且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 扶持资金。

14.提升创新载体育孵能力。 对成效显著的市级及以上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年度评价结果,按市级扶持资金 1:1匹配。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给予最高40 万元的扶持资金。区级扶持资金与市级配套扶持资金按就高原 则,不重复享受。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15.支持科技金融服务。 对获得市科技金融保费补贴的企业, 按照市补贴金额给予 1:1匹配,市区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 承担的保险费(担保费)。

16.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累计成 交总金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单个合同最高2万元的 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 10万元;对年累 计成 交总金额达 10亿元且排名前五的企业,再给 予每家企业 5万元 的扶持资金。

17. 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券(用于研发 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资助的企业和创业团队,按认定实 际发生费用的 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 0万元的扶持资金。

18. 集聚科技创新人才。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亿 元、 5亿元、1亿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核心团队分别给予150万元、9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获得“上海 市海聚英才创 新创业示范基地 ”称号的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六、附则

1.本政策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 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 “就 高不就低 ”“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政策。

3.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 明确规定 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 明确的,原则按照 1:0.5给予配套,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1000万元。

4.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8年12 31日。 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5.本政策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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