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消费金融的兴起,各类助贷机构不断涌现。助贷机构与银行互补性较大,银行需要批量获客,助贷机构需要低成本资金,但批量获客也易批量出险,且市场上各类助贷机构鱼龙混杂,管理主体多头,监管覆盖度低,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潜藏了很多的风险点。
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中的各类潜在风险,提出防控措施。
(一)侧重助贷机构风控能力的考察与跟踪
风控能力是助贷机构持续展业的重要依托,助贷机构的风控措施细节虽千差万别,但粗枝基本为线下的面谈,实地走访,电核,催收;以及连接线上的各类反欺诈数据等。合作前,银行可将助贷机构的风控手段作横向对比,也通过分析助贷机构的存量业务评估其风控能力;合作后,银行也应定期监测机构的展业情况,定期跟踪评估其风控能力。
(二)合理设计责任分担模式
常见的责任分担模式有连带责任保证模式及保证金池模式;连带责任保证模式又可按照助贷机构责任承担时点的不同,再区分为债权转让与执行后补足。
责任分担模式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助贷机构资质实力等因素。如连带责任保证模式下,同业对助贷机构普遍无兜底要求,或助贷机构资质实力较弱,业务出险后这类机构可能因主客观原因出现无力履约、拖延履约、不履约的情况。
(三)实行差异化管理与穿透式管理
银行可区分助贷机构、合作产品、合作区域、责任分担模式等,对助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如可结合产品与区域,对于人群下沉的异地信用类业务,车辆活抵的异地车辆抵押类业务合作机构的管控应从紧从严;对于本地房产抵押类产品合作机构的要求可适度灵活。
银行应实行穿透式的管理,监测助贷机构推荐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及迁徙情况。具体来说,银行既要监测助贷机构进件客户的逾期与代偿情况,也要跟踪助贷机构代偿客户的最终风险状况,从而还原机构推荐客户的真实风险状况。实践中助贷机构不一定会配合披露信息,这就需要双方在合作前提前约定信息披露条款。
(一)合理设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在合作前应与助贷机构明确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核心流程由银行主导,流程设计须符合监管要求与行内面签核保等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二)强化合作协议的签约管理
强化合作协议的签约管理,对避免合作后的纠纷意义重大。拟签约合作协议文本应当经过银行法律合规部门或外部事务所的法律审查;银行可要求助贷机构出具同意合作的内部决议,涉及自然人盖章的可要求机构出具盖章与签字同等效力声明书等;银行应对整个签约过程应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
(一)统一银行同类产品展业模式
银行同类产品要尽可能实现统一的市场定价与展业模式,如既有自营渠道又有助贷机构渠道,必然导致市场利率不一,并易产生声誉风险与道德风险。
(二)控制助贷机构数量,预防恶性竞争
银行在同地区签约多家助贷机构,有利于牵制机构,也有利于不良的化解。但如各机构产生恶性竞争,则极易产生对银行的不满与投诉,影响声誉。助贷机构的获客也分自营获客与机构获客,实践中不同助贷机构的获客渠道往往存在交叉,特别在市场容量有限的地区,竞争在所难免。如机构间相互压价会造成市场利率混乱,如恶性竞争加剧将导致两败俱伤,易生不满情绪进而出现投诉、信访,个别助贷机构为盈利甚至会包装客户。
对此,银行应控制同地区同类产品的助贷机构数量,并可通过规定最低收费等措施预防恶性竞争。
(三)实行费用分期代收与返还
助贷机构手续费收取可分为自行收取与银行代收,后者对防范员工道德风险有利。同时,采用银行分期代收与分期返还费用的模式,既能够降低客户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又能够使银行获得更多的主动权。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须保障客户知情权,确保客户知悉业务办理中的各类收费明细及费率,确保客户知悉各类收费对应的收费主体。银行须与助贷机构提前约定最高收费标准,明确助贷机构乱收费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助贷机构对其收费情况出具证明。
(五)规范助贷机构宣传行为
银行应要求助贷机构不得以银行或其分子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宣传,不得有任何歪曲模糊银行与其合作关系的宣传行为,并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
综上,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面临的各类风险较多,且往往相互交织、纷繁复杂,要想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风险管控手段,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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