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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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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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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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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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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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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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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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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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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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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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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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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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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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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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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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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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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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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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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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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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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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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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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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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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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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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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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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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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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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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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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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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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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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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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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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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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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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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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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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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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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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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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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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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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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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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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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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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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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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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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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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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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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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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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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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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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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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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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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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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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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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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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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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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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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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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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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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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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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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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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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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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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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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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