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
被告:胡晓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原告德克斯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雪地靴生产商,其旗下“UGG”品牌风靡全球。其中第880518号“
”商标已在中国依法注册,国际分类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类。该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同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胡晓蕊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了“小粉兔澳洲专业代购”网店,该店对外销售的部分鞋类商品未经原告的许可,标注了“
”、“
”、“
”、“
”、“
”、“
”等标识。原告特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对前述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胡晓蕊以经营为目的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恶意非常明显。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为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应予制止。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产生了调查费用、维权费用等大量费用损失,同时对原告商标信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原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到难以估算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胡晓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注册号88051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
”、“
”、“
”、“
”、“
”、“
”等标识的鞋类商品;二、被告胡晓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包括因调查及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损失);三、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淘宝网上“小粉兔澳洲专业代购”店铺(淘宝会员名:游泳的小蕊)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原告德克斯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被告胡晓蕊答辩称,1.胡晓蕊并不具有侵权故意,更不具有恶意。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接到传票和诉状后积极沟通调解,并对网店涉案及可能侵权的所有商品进行了调整。但多次沟通中,胡晓蕊多次询问侵权原因都未能解惑。原告代理人在与胡晓蕊沟通时说,“涉案商品是澳大利亚销售,只要代购至中国就是侵权”,此时胡晓蕊才知道原因。2.胡晓蕊不同于普通销售中间商,没有囤积货物销售,而是根据指定前往购买,根据具体情境不同甚至不构成侵权主体。希望法庭区别对待代购者和销售的程度。3.胡晓蕊代购是为女儿出国留学补贴家用,并非专职从事商业活动。原告所诉金额远超出胡晓蕊承受能力,请法院结合胡晓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和家庭情况予以考虑。4.很多人弄不清楚ugg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的情况,ugg的品牌定位在于澳大利亚血统,部分人群因此陷入认识误区。5.基于第4点,不能对个体工商户苛以过高的义务,请法庭免于胡晓蕊的赔偿或以较低侵权层级与轻微判罚。
在全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由于政策的推动和消费需求的驱动,跨境贸易随之兴起。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商品在不同境域间流通,极容易产生权利冲突问题。特别是进口国的权利人或被授权人,其权利较易受到侵害。近年来,与跨境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涉及跨境海外代购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本案主要从跨境电商代购行为的性质、商标权的地域性、代购者应尽的义务等角度分析,认定涉案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加强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促进了跨境贸易尤其是跨境代购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