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风(微信13588583412),靖霖所管理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曾获法医病理、临床、痕迹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资格;曾荣获市级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官”荣誉称号。在《浙江检察》、《反渎职侵权工作与指导》等期刊发表专业论文;获得浙江省律协律师论坛论文集一等奖、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论文集三等奖等多项荣誉。
河南卢氏县“农民采花判刑”一案,经历了媒体曝光、群众质疑判决不公、网络讨论,起初讨论的焦点集中于“被告人是否明知采集的是蕙兰”,经过普法,这个焦点被淡化了,今日媒体再起波澜,焦点转移到“蕙兰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媒体甚至不惜以“反转!农民挖3株兰草判缓刑,林业局称非重点保护植物”的标题,来吸引吃瓜群众眼球,再造舆论声势,大有“不把卢氏县司法机关打趴下誓不休”的架势。吃瓜群众就这么好糊弄吗?
一、为什么不直接曝出“负责人”的姓名?
号称“剧情反转”的媒体,在报道中说: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欲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证实,蕙兰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么重大的利好消息,为什么不直接曝出“相关负责人”的尊姓大名?让吃瓜群众认识一下这个所谓的负责人,以便大家可以向他求证,看看他对法规的解读是否足够权威?
二、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植物,就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根据1996年国务院20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配套文件,1999 年8月4日,《名录》 ( 第一批 )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名录》 ( 第二批 )至今尚未公布。蕙兰确实不在第一批《名录》中,它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蕙兰,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保护物种。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自此,中国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虽然蕙兰不在国内《名录》中,但是由于它在《公约》附录中,我国必须遵守《公约》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至于《公约》附录一内的植物是否对应国内的一级保护,《公约》附录二内的植物是否对应国内的二级保护,笔者未做深入研究,也希望濒危植物鉴定方面的专家给予指导。
三、我们的终极任务是什么?
媒体参与,讨论热点,提出观点,是促进司法文明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的终极任务,是吸引眼球吗?不,是普法!
而普法的正确态度是:客观、理性、全面、不带偏见、不预设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