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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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老汉旅游车上唱歌助兴猝死  家属起诉旅游公司索赔539757.4元

李志轩  · 公众号  · 法律 旅游  · 2018-07-06 05:4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旅游途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一位老年男性在旅游车上唱歌时猝死,其家人起诉旅游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文章还提醒旅行者要根据自身情况理性出游,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和具备导游资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老年男性在旅游车上唱歌时猝死

一位67岁的男性王某参加旅游团,在旅游车上唱歌助兴时突发猝死。

关键观点2: 旅游公司被指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在王某发病时未能进行安全规范紧急处置,且未针对老年游客的身体特点做出提示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游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34831元。

关键观点4: 提醒旅行者根据自身情况理性出游

文章提醒旅行者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和具备导游资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并根据自身情况理性出游,注意携带必要的药品和了解基本的急救常识。


正文

2018 7 5

来源:彭城晚报

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张媛媛

原标题:老汉旅游车上唱歌助兴猝死 家属起诉旅游公司索赔 539757.4 元;一审判决赔偿 234831

暑期是旅游旺季,大大小小的旅游团不断出发、回归。但旅途上也常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67 岁男子王某跟着老年团出去旅游,途中想唱歌活跃气氛,没想到意外猝死。王某的家人难以接受,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老汉受邀唱歌,猝死在旅游车上

事情要从去年 6 月说起。某旅游公司丰县营业部经营者王玲(化名)找到相熟的王某,邀请他参加其组织的老年团旅游活动,并请他帮忙推荐给老伙计。王某一听很感兴趣,便约经常一起游乐的朋友一同参团。

出发当日,旅行团一行 60 人乘车赶往目的地。一开始,乘客们还是兴高采烈有说有笑,但发车后不久,说笑声便被抱怨声取代。见此情况,王玲便动员王某为大家唱歌活跃气氛。 盛情难却,王某一连唱了 4 首歌,然后回到了座位上。 紧接着,又相继有其他人出来唱了两首歌。

正当气氛活跃时,有乘客发出惊呼,原来,王某昏迷在座位上。王玲和司机赶忙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但王某最终还是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旅游公司认为是本身疾病所致

高兴出游、悲伤而归,这样的事实让王某的家人难以接受。

王某的家人认为, 王某是应王玲之邀参加旅行团,又是为了帮助活跃团内气氛,年事已高的他才在闷热的车厢内唱歌。 虽然对于王某的死因, 医院最终的诊断是猝死 但与闷热的车厢、贻误的抢救时机等旅行社的过错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旅行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给王某办完后事不久,家人将该旅游公司及丰县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 70% 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 539757.4 元。

庭审中,该旅行公司辩称,第二被告、该公司的丰县营业部不具有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且应为侵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愿意承担责任。 对于王某的身故,该公司认为是由其本人疾病所致,该公司并不存在积极的侵权行为。 且退一步讲,即便是唱歌或者空气闷热是诱发该疾病的原因之一,但是在整个因果关系中是次要原因,该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仅仅为 15%

判决:旅游公司承担 30% 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综合抢救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和王某的既往病史,其死亡从内因上看和其自身疾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从被告的经营行为对王某死亡结果的影响看,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和王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表现在: 当天的 带队人员王玲未能取得导游证 ,在无导游证的情况下带领大部分是老年人的游客去旅游,且在王某发病时未能进行安全规范紧急处置, 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旅途中,被告既未针对大部分是老年游客的身体特点,进行明示的身体健康特点提示,以便给老年游客选择权、加强身体健康保护等; 也未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仅简单的带了治疗拉肚子和感冒的药物, 并无治疗诸如老年人常见的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药物 ,也无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而对原告主张的温度较高、车内闷热导致原告死亡,经查阅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不能予以认定。

综合比较原告自身疾病、被告的过错程度与王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大小, 其自身疾病应当是主要原因 ,并且王某本人应当比其他非医疗人员更清楚自身疾病能否参加旅游活动,以及如何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 被告的经营行为过错是导致或扩大损害后果的原因,和王某的死亡因果关系较小,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确定承担 30% 的责任。近日,丰县作出一审判决, 该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34831 元。

提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出游

主审此案的丰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洪林表示, 旅行活动的实际带队者应当具备导游资格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导游活动 ,必须取得导游证。 对于团队成员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旅游团,由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带队,能够在发生意外时进行安全规范的紧急处置。对于旅行团中的成员来讲,这无疑是加了一层保险。

而对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旅游者,周洪林说,旅行社不仅要履行警示提醒义务, 还要准备好安全器材、急救药品等安全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周洪林表示,如果旅行社未能尽到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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