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理念解析
(一)我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渊源和发展
在新时代经济形态下,“包容审慎”作为一种创新的监管理念和执法形式应运而生。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同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称‘四新’)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至此包容审慎正式入法。
随后各地逐步出台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其适用对象也从“四新”企业扩展至众多传统领域和形态的市场主体。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概念、内涵与价值体现
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指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持包容和审慎态度,包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审慎采取执法手段,避免过度、粗暴执法干扰、破坏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其目的是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感受,采取更加温和与人性化的方式,避免简单粗暴执法。
包容审慎一般体现为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四张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依法经营。
柔性执法指在监管、执法过程中,采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行政回访、签订承诺书等非强制性方式,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是在严守法律和安全底线前提下,保障困难企业正常运转,为创业者提供发展空间,为企业营造良好公平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生动体现;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也是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
二、新经济下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实践
(一)以成都市为例
1. 某电商平台违法经营案。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现某电商平台有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后,并未立即循例行政处罚,而是给予其一定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电商平台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要求,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最终不予处罚。这既体现了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的态度,又在法治语境下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2. 某餐饮企业油烟扰民案。
针对某餐饮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非法排放油烟问题,成都市城管执法局未直接简单采取处罚措施,而是多次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邀请专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3. 创建“信用沙盒”。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创新建立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制度,对“沙盒”内的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发挥信用在线上经营主体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企协同共管,创新搭建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三者之间共同治理的数字化快车道,促进“四新”在宽松、包容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二)其他城市实践案例
1. 上海市某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处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时采取了柔性执法方式,通过与企业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预测单车使用需求和停放规律,引导用户规范停放,并通过企业协助实施对用户教育和监管。
2. 杭州市某外卖平台食品安全案。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时,同样采取了包容审慎态度。在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的同时,组织专家对平台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得到了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三、新经济下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创新路径探析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建立“服务型行政执法”“说理式执法”等工作模式,改“被动处置”为“主动治理”,将“普法宣传、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风险防控”逐步融入、贯穿执法全过程,形成明确、统一的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适用条件和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首先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政治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提高与新经济领域执法相关的专业素质、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鼓励执法人员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等。
(三)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促进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和整合、推广智能化执法工具和技术、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和应用,是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
探索“一体化+差异化”跨领域综合监管执法新模式,建立健全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制度,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信息归纳共享。构建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核心,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大数据预警监管相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对涉企执法事项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合法合理及时地提示、指导和消除。例如,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发送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信息和行政建议书,签署信用承诺书等。
建立并依托“信用信息+监管+执法”等智慧平台,动态更新“包容审慎监管”“联合惩戒”等功能模块,形成信息共享和关联,执法部门以数据智能研判为手段,以大数据赋能,实现执法全流程智能监控化。
以“大数据+放管服+民生服务”线上搭建“指尖服务”平台,开展“联防+技防”,完善执法快速反应平台建设,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建立预警提示与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让执法监管数据“一网汇聚”,监管风险分类预警,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发差异化监管风险预警系统,实施精准化执法检查。将预警提示作为一般执法行为前置程序,实施指导帮助、教育提醒、处罚告知,坚持少用、慎用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四张清单”,适时完善清单内容,确保执法适应性和时效性。
(五)推行非现场监管
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建立联网非现场执法系统,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在线实时非现场检查、在线实时制作调查笔录、在线核查电子证照、在线备案、在线告知、在线送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开展行政执法。
(六)强化社会监督与参与
强化社会监督与参与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沟通,鼓励公众参与执法决策和执行过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事件和相关诉求。
(七)构建多元化行政行为实施及纠纷解决机制
1. 行政指导与服务。
加强行政行为规范指引,通过建议、辅导、提醒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创设保护期限,对新产业新业态,如区块链、共享经济等企业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时,给予合理“观察期”。
2. 法制审查与审备结合。
推行“一审+二审”法制审查,由市级各执法单位法规处初审,市司法局进行二审,确保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合法合理,提高适法性和高效性。
3. 行政复议指导与快审。
加大行政复议指导力度,及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执法机关找原因、抓整改,开通新经济领域复议案件“绿色通道”,加快行政复议审理速度。
4. 推广行政执法协作,结合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决方式。
形成“部门协同、联合检查、分别处理、形成机制”联动,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并充分结合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调解矛盾。
5.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提供行政法律援助,在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更充分地体现包容审慎柔性行政执法根本内涵。
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需要公开透明、科学精准的顶层设计、实施方式和共建渠道,使得执法主体有意识、有能力、有勇气去实践和创新,市场主体有机会、有意愿、有动力平等发声、公平参与、良性竞争、共谋发展。
新经济形势下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是一场从“强制性政府规制范式”到行政监管机构与企业、行业协会、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之间“法律生命的交流与互动”。当刚性监管逐步与包容审慎柔性相融,温度、力度与尺度也会描绘出和谐多元的色彩,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