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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取消‖环保厅发文:对未纳入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11-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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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自主验收怎么办?请加微信eprens

近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为指引,进一步推进环评改革。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润秋指出,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过去一年,在全国环评队伍的共同努力下,环评改革在“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但环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来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评制度的预防功能,加大事前把关力度;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环评改革,纠正一些误区,让环评回归本身,回归原位;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放管服”,“简政放权”不等于减少工作量,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管与服的关系,宽与严的关系,抓大与放小的关系,守法与提效的关系,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推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


来源:环保部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鲁环发〔2017〕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辐射类等项目须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赋予济南、青岛、烟台市环保局除跨市和辐射类建设项目外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对确需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未纳入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或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流域、区域或行业限批。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即行废止。

 

  附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水利

 

  1.水利工程:涉及跨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河流的建设项目。

 

  二、能源

 

  2.发电:燃煤火电站、热电站。

 

  3.电网工程:省内330千伏及以上的,跨市的110千伏、220千伏的送(输)变电工程。

 

  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市的管网项目。

 

  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市的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6.新建(含增建)铁路:跨市的项目。

 

  7.公路:跨市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跨市的普通国道、省道和一级公路项目。

 

  8.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市的项目。

 

  9.内河航运:跨市的航道项目。

 

  四、原材料

 

  10.冶炼:符合省钢铁行业发展规划的炼钢、炼铁项目,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五、机械制造

 

  11.汽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整车(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除外)项目。

 

  六、社会事业

 

  12.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七、辐射类

 

  13.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医用除外)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Ⅰ类(仅含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应用退役。

 

  八、环境保护部委托或省政府要求审批的其他项目。

 



全面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数量约为现有基数的45%。与原名录相比,轻工类、高新技术类、城建类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原材料类项目下放比例最大,除冶炼类项目仍由山东省环保厅审批外,矿山开发、石化、化工、稀土、黄金、水泥等项目审批权限均已下放;能源类、交通运输类、社会事业类项目约各下放50%,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火电站项目(除燃煤外)、煤矿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民航工程、旅游类项目等均不再需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原水利、机械制造、辐射类项目审批权限未下放,但是项目性质略有调整。


赋予同级审批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批目录的发布同时赋予济南、青岛、烟台市环保局除跨市和辐射类建设项目外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这意味着,自该目录发布之日起,济南、青岛、烟台三市环保局可基本享有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同等的审批权限了。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受理重要事项


此次通知明确指出,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进一步明确了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范畴,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评编制和审批任务,减轻企业负担。此外,针对确需建设的钢铁、电解铝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通知明确各级审批部门在项目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后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弱审批”的同时,山东省环保厅更加注重“强监管”,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山东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