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社(集团)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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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湖南日报社(集团)所属各媒体(包括各媒体所办的新媒体产品)作品的版权,拥有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像作品(含固定画面类及非固定画面类的所有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获准使用湖南日报社(集团)所属各媒体(包括各媒体所办的新媒体产品)的作品时,必须清晰标注来源及作者,并不得转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得将未经湖南日报社(集团)系列媒体登载的新闻信息标注为来源于湖南日报社(集团)所属媒体。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获准使用湖南日报社(集团)所属各媒体(包括各媒体所办的新媒体产品)的作品时,不得篡改内容,摘录时不得违背文章原意。同时,在转载网页中必须注明来源自湖南日报社(集团)相应媒体,并加注链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湖南日报社(集团)书面许可,不得对湖南日报社(集团)所属各媒体(包括各媒体所办的新媒体产品)的作品作出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各种侵权行为。
五、本公告所保护之作品,包括湖南日报社(集团)旗下下列媒体所发布之内容:《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文萃报》、《大众卫生报》、《科教新报》、《法制周报》、《金鹰报》、《大湘菜报》、《放学后》、《华声》等9报2刊,及上述各媒体所属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综合性发布平台,华声在线、湖南在线等互联网媒体平台,“新湖南”客户端等移动新媒体平台。
六、合作单位之间可以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合作单位之间可以考虑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湖南日报社(集团)将持续监控并公布对本社(集团)的版权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已经涉嫌侵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信息,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八、本公告解释权归湖南日报社(集团)所有。
特此公告。
湖南日报社(集团)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