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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耳闻目睹的法国刑事庭审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0-07 06:02

正文

文 | 戎静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这其实跟其历史文化都不无关系。历史上欧洲大陆诸国林立,为了国家的强大与生存,专制国家应运而生,较长时期内专制思想占绝对上风。18世纪在启蒙运动思潮的影响下,法国的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走到了尽头,开始对刑事诉讼模式进行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法国的刑事犯罪分为三类,按照从轻到重的程度依次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分别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小审法院中一般设有治安法院,负责审理违警罪案件,对其决定不服只能提请最高法院的法律复合审。轻罪由设在大审法院中的轻罪法庭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重罪是由重罪法院审理,重罪法院实行参审制,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及包含6名陪审员的陪审团组成。对于重罪法院的判决,是由另一地的重罪法院进行二审,陪审员的组成由一审的6名增加到二审的9名。重罪庭审过程中全程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并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投票决定定罪量刑。在法国克雷戴伊大审法院实习期间,我曾有幸多次观摩法国的轻罪庭审,真正感受到了鲜明的职权主义色彩。


法官:“你终于还是承认了”


在法国的刑事案件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像中国一样,是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来陈述,而是由法官来陈述,记得第一次观摩法国的轻罪庭审,听到法官详细地描述犯罪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我还是稍稍有些震惊的,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而在庭审之初,就由他来描述对一个人的指控,很难不让人产生“先入为主”的怀疑。而接下来,法官暴风骤雨般的讯问,让我反省自己的小题大做,原来法官陈述指控事实只是刚刚开始。


记得当时的共有三名法官,主审是个年龄较大、非常严肃的女法官,案件就是很简单的故意伤害,在我看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是很好,法官讯问时,在一些问题上被告明显存在着狡辩,于是法官就通过一系列严厉的问题,包括引用被告人之前的供述,最终将被告人逼进了死角,不得不承认了犯罪事实,法官最后很“凶”的说了一句“你终于还是承认了!”当时我觉得这一幕很熟悉,如果这名法官来到中国,她将成为一名非常优秀的公诉人。可是看到法官这么做,我脑袋里只蹦出三个字“纠问式”!虽然法国的职权主义还是有别于专制制度下的“纠问式诉讼”,但这名严厉女法官的表现,只让我觉得打着浓重的“纠问”烙印。


出庭检察官有点“无聊”


大家可想而知,法官回顾了犯罪事实并用一系列精彩的讯问“撬开”了被告人的嘴之后,出庭的检察官其实也就没什么“表现机会”了。并且由于大部分的争议问题在类似庭前会议的制度设计中已经解决,因此在我观摩的几次轻罪案件庭审中,出庭的检察官只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发表一次简短的意见,甚至都没有第二轮的辩论庭审就结束了。我这个坐在检察官旁边的“实习生”,都觉得这庭审中,检察官有些“无聊”。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法国的法庭上,检察官座位和法官座位的高度是相同的,都是“高高在上”,而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律师等,都是坐在明显较低的位置,辩护律师看检察官,也是需要仰视的,高度“不平等”的背后,也映射着职权主义而非对抗主义的特点。


没有完美的司法制度


在我的实习行将结束的时候,与带我实习的一名法官私下交流,他问我对于法国的司法制度印象深刻之处,我就直言不讳地提出了法官中立性的问题,他对我没有一味地表扬法国的司法制度感到一丝意外,但对我提出的观点还是表示了赞同,称他们自己也常常在反思这一点。


这也给我些许触动,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纯粹的职权主义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已经几乎不可能,各国的司法制度都存在互相借鉴和融合,但是由于传统、文化、国情的不同,必然也是差别很大的,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完美并且普适的,而法律人要做的,其实是发现其他司法制度中的闪光点,再立足本国实际情况,通过甄别、筛选、对比、修正,创造性地设计出适于本国适用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其背后蕴含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制度,这才是司法交流的真正意义所在。



前面已经介绍过,法国的犯罪分为三类,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其中轻罪的审判与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较为类似,但重罪的审判程序却十分的不同,带有鲜明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色彩,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英国的陪审制渗透到法国,这项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在法国这样一个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与当地的政治、宗教、文化等因素产生了化学反应,最终形成了一项极具“法兰西”特色的陪审员制度。法国的司法官将这项制度形容成一项“古老的制度”。


在法国巴黎克雷戴伊法院实习期间,有幸观摩了重罪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庭审过程,其特别的制度设计,令人印象深刻,同时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重罪庭审程序设计,也许对我国建立自己的陪审员制度也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陪审员庭审现场抽签确定


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人员一般由3名职业法官和9名(一审)或者12名(二审)正式的平民陪审员组成。与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负责具体的刑罚裁量的制度设计不同,法国的重罪法庭组成虽然也会包含陪审员,但是陪审员与法官是共同组成一个审判的组织,共同对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作出裁决。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不是集中坐于法庭的一侧,而是与三名职业法官一同坐在审判席的位置上,三位职业法官居中,陪审员分列两侧,坐成一排。

值得一提的是,陪审员的产生程序很特别,法院会提前从选民名单中筛选符合条件的陪审员候选人,然后通知候选人于案件开庭的当日早上到达法庭现场,法庭开庭之前,从到场的候选人中现场抽取9人成为该案的陪审员。被抽中的陪审员,直接从观众席坐到审判席上,最后立即开始当日的庭审。


全程贯彻直接言辞原则


由于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所以开庭之时,除了3位职业的法官是接触过案卷材料的,其余9名陪审员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完全要靠庭审过程来认知案件事实、作出内心的判断。所以,这就引出了重罪庭审中另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全程贯彻直接言辞原则。证明被告人品格的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以及负责侦查的警官,都需要当庭作证,陈述证言,并接受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的询问。


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也必然会导致庭审时间的拉长,我记得我当时观摩的案件事实其实十分简单,是一位女士将与他同居的男友杀害,但是她一直辩称是男友一直央求自己将他杀死,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节。杀害的过程也较为简单,就是用绳索缠勒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这样的一个事实相对清楚的案件,庭审开了整整三天。所以,为了防止陪审员因审理时间拖延得过长而对案件部分事实记忆不清,法国的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连续审理原则。基于此,在庭审的那三天中,每天上午八点庭审就开始,中午休息一个小时,晚上可能要一直到七八点钟才休庭,第二天继续。观摩庭审机会难得,但晚上天都黑了庭审还没结束,我由于还要只身乘坐地铁返回巴黎市区,所以有两次都是在庭审还没结束就被迫提前离开了,可见庭审时间安排十分紧凑。


品格证据的充分运用


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十分充分,集中体现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和重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也已经十分的完善。法国的重罪法庭不像中国的刑事审判一样,是先从调查案件事实开始的,而是先从调查被告人的品格开始的。记得第一天上午的庭审中,全部都是被告人的亲友,包括她的父亲、母亲、朋友、邻居,以及她本人,在讲述她的成长过程和性格形成过程,讲到激动感人之处,被告人和她的父母都痛哭流涕、不能自持。我当时对品格证据的运用和审查知之甚少,当然是看得我一头雾水,一上午的时间都过去了,连案件事实的边儿都没摸到,我的内心是崩溃的。好在后来,带我实习的检察官给我进行了解释,“要审判这个人,就先要认识这个人”。


激烈而精彩的庭审抗辩


品格证据出示完毕后,进入了漫长的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及示证质证过程,之后,进入到了类似于我国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阶段,辩论阶段检察官和律师们的发言都十分精彩,令人印象深刻。检察官起立发表控方的指控意见时,现场脱稿连续发表了一个多小时。而辩护律师的意见发表也配合着动作、语气等,说服力较强。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国的重罪法法庭上,被害人的律师也有权对于刑事部分发问并最终参与意见的发表。


定罪量刑投票决定


根据连续审理原则,庭审结束后,不论多晚,法官和陪审员都要于当日通过投票,对定罪量刑作出裁决。投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定罪与否进行的,第二部分是对具体量刑进行的。职业法官和陪审员都是一人一票,票的权重并无差别。由于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很多,且刑期的确定较为复杂,重罪法庭的投票规则也较为复杂,因为合议的秘密性,我也没能观摩到合议的具体过程。该案最终被告人获刑五年半,检察官对这个量刑结果也较为满意,“毕竟还是判了实刑”。虽然制度设计可能会不同,但作为指控的一方追求刑罚适用的心态那样的相似,听到这句话的一瞬间,我终于有了一种同为检察官角色的熟悉感觉。

 


作者:戎静,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律师,曾就职于省级检察院,在公诉部门工作十年,具有丰富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微信56752187,联系方式1590471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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