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7
月
13
日
来源:高检网
(检例第
41
号)
原标题: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网络传销
骗取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经生,男,
1975
年
12
月出生,原系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乔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叶青松,男,
1973
年
10
月出生,原系宝乔公司浙江省区域总代理。
2011
年
6
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
先后开发
“
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
”“
金乔网商城网站
”
(以下简称金乔网)。
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
金乔网的经营模式是:
1.
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
2.
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乔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
120
元以上,向宝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
10%
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
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
金乔币
(虚拟电子货币)
返利。
3.
金乔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
年
11
月,被告人叶青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乔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乔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乔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
金乔网注册会员
3
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
1.8
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
300
余家,涉案金额
1.5
亿余元。
其中,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
1886
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
10%
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
3000
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
70
余万元。
【要旨】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
“
入门费
”
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2
年
8
月
28
日、
2012
年
11
月
9
日,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分别以叶青松、叶经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叶经生、叶青松系共同犯罪,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并案处理。
2013
年
3
月
11
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叶经生、叶青松利用网络,以会员消费双倍返利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经销商,组成一定层级,采取区域累计计酬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经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青松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经生辩解认为,宝乔公司系依法成立,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故意,
金乔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
公诉人针对涉及传销的关键问题对被告人叶经生进行讯问:
第一,针对成为金乔网会员
是否要向金乔网缴纳费用
,公诉人讯问:
如何成为金乔网会员,获得推荐奖金、消费返利?
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注册成为金乔网会员,需缴纳诚信保证金
7200
元,成为会员后发展一个经销商就可以获得奖励
1250
元;参与返利,消费要达到
120
元以上,并向公司缴纳
10%
的消费款。公诉人这一讯问揭示了
缴纳保证金、缴纳
10%
的消费款才有资格获得推荐奖励、返利,
保证金及
10%
的消费款其实质就是入门费。
金乔网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组织特征。
第二,针对
金乔网利润来源、计酬或返利的资金来源
,公诉人讯问:除了收取的保证金和
10%
的消费款费用,
金乔网还有无其他收入?
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取的
10%
的消费款就足够天天返利了,金乔网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
10%
的消费款,支出主要是天天返利及推荐奖、运营费用。公诉人讯问:
公司收取消费款有多少,需返利多少?
被告人叶经生回答:
收到
4000
万左右,返利也要
4000
万,
我们的经营模式不需要盈利
。
公诉人通过讯问,
揭示了金乔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
如果没有新的人员加入,根本不可能维持其
“
经营活动
”
的运转,符合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一是宝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金投入、人员组成、公司财务资料、网站功能等书证。证明:宝乔公司实际投入仅
300
万元,没有资金实力建立与其宣传匹配的电子商务系统。
二是宝乔公司内部人员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公司缺乏售后服务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市场推广及监管人员,
员工主要从事虚假宣传,收取保证金及消费款,推荐佣金,发放返利。
三是宝乔公司银行明细、公司财务资料、款项开支情况等证据,证明:
公司收入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证金、消费款。
技术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网站功能简单,不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
四是金乔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乔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
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
均列明了推荐人
,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
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
,
共有
68
层
。
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证明:
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金乔网的人财物及主要活动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缴纳保证金、消费款,并从中非法牟利。其
实质是借助公司的合法形式,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网络传销。
同时阐述了这种新型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社会危害。
辩护人提出:
金乔网没有入门费,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乔网注册,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乔网的会员。金乔网没有设层级,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金乔网没有拉人头,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直接推荐才有奖金,间接推荐没有奖金
,没有骗取财物,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公诉人答辩:
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
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本质为拉人头。
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
金乔网所谓经营活动本质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