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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区明确补贴标准!2025全国新增4项储能补贴政策

北极星储能网  · 公众号  ·  · 2025-02-02 20:50

正文

2025年3月 储能技术创新应用研讨会

王老师 18911725159

北极星储能网讯 统计,202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3地共新增了4项储能补贴政策,包括装机补贴、放电补贴等类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月24日,上海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发布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 装机规模 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 新型储能项目 ,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 不超过30% 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浦发改规〔202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对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引领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优化以及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降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燃料等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调节能力建设等。

(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重点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开展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改造。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支持绿色商场及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以及旅游饭店等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和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和主管部门开展绿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及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等。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项目。鼓励在本区域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展的各类新型能源项目,包括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液流、钠电池等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组件与交通隔音屏一体化应用),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5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力度不超过0.90元/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6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支持提高绿色能源消费结构水平,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且超过100万千瓦时的,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2026、2027年补贴力度逐年降低0.01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绿色燃料开发利用。鼓励企业打造绿色燃料应用等场景,衔接市级相关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5. 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支持虚拟电厂运营企业聚合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调节能力,并积极参与市级虚拟电厂运营,衔接相关市级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225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节能降碳改造及项目实施。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支持本区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节能产品应用。对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区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根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浦环规〔2024〕6号)规定,企业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每吨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5万元。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和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给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及设备更新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20%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1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5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商业及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上海市能效‘领跑者’等市级节能低碳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旅游饭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旅游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 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标准如下:

1. 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列入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3)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4)碳排放、碳足迹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开展碳管理试点示范建设相关工作,对列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等市级名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主管部门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推广、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 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规划、设计等前期创建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通过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能源、工业和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制机制创新)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通过的低碳发展实践区(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对于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范围,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负责各自领域的申报工作,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发改委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区发改委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原《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除了浦东区外, 上海 静安区也对储能技术应用进行了补贴。

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提出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50% 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 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印发《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 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新能源技术应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产业节能减排降碳。企事业单位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淘汰落后设备,或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建筑节能减排降碳。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3.交通节能减排降碳。开展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项目。

4.循环经济发展。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6.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支持储能、智能微网等新型电力系统应用。支持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提高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7.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申请、节能低碳认证以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的本区企业。

8.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重点用于支持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及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绿色商场、低碳社区、能效“领跑者”、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

9.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本区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等;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宣传、培训;支持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产品碳足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分项计量器具安装和能源计量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10.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年度双控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重点用能单位。

11.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给予政策配套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事项。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各街镇等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后,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申请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降碳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扶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公共建筑能源与碳排放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国家和上海市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事项,以及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能源消费量、节能降碳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截至发文,除了上海,2025年还有浙江、广东深圳两地明确对储能电站进行补贴。

1月7日,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 关于 延长《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有效期 的通知, 将本该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的《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福发改规〔2023〕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该文件强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 0.5元/千瓦时 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 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文件还提出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 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 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将《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福发改规〔2023〕4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31日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福发改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9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总方针,推动新能源产业、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从事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及应用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

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清洁能源领域,储能、虚拟电网、碳捕集等绿色低碳技术领域,新能源燃料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降碳领域,碳市场、碳金融、碳咨询及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鼓励使用福田低碳超市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世界500强新能源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新能源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支持,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引资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新能源类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二)融资风险补偿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

企业上市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补租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八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用新能源专业楼宇,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2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新技术产业化支持

(一)技术研发支持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上级奖励金额的50%。

(二)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支持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三)行业影响力支持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世界能源250强、中国能源500强等权威榜单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入选“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的新能源企业或产品目录,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数字化转型支持

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新能源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一并核算。

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新能源企业加入该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五)并购重组支持

新能源企业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新能源产业链重点企业,并购重组金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并购重组实际支出金额的5‰给予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六)融资担保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新能源企业,上年度新增的融资担保,按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七)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新技术应用支持

在辖区新建建筑采用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或对既有建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技术应用: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光伏示范项目不超过0.4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基准常规光伏项目不超过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二)储能项目支持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低碳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三)相变蓄冷项目支持

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四)光储直柔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五)建筑节能改造支持

在辖区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支持

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认证的楼宇(园区),一次性给予80万元支持。

对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成后与本区能耗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建筑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40%以内,给予不超过6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绿色建造支持

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碳建筑项目(不含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此项与第十条“新技术应用支持”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碳中和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购买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践行碳中和。对2022年以来,购买签发后首次出售的上述减排量,给予购买方10元/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购买上述减排量进行注销实现碳中和抵销的,给予20元/吨、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依据购买自愿减排量总投入的30%以内、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碳市场发展支持

(一)标准技术文件编制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编制开发碳减排、碳普惠等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且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给予该企业(机构)国家标准50万元、地方(行业)标准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碳资产管理服务支持

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低碳超市的服务机构开展碳足迹评价、科学碳目标(SBTi)申请和认证、国际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ISCC认证)、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等服务,按项目服务合同价的30%、不超过5万元支持。

(三)减排量核证支持

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低碳超市的服务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按照核证的减排量(1000吨以上)给予10元/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对成功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根据碳普惠场景平台开发成本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新能源专业楼宇支持

(一)入驻企业支持

新落户福田区的新能源企业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的办公用房支持,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其操作细则实施。其他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企业,按第八条第二项政策予以支持。

(二)运营机构支持

1.认定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新能源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0万元认定支持。

2.运营支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专业楼宇,根据入驻的新能源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支持。

3.服务支持。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子以重点推介。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大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浙江永康也于7日发布 《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放电量补贴之外,浙江永康 还提出按其充电容量补助标准不高于1元/瓦时,建成并网次年实行一次性补助。 这也让浙江永康成为全国独有的充电放电同时补贴的区域。

0.8元/KWh 的放电补贴,与2024年12月浙江省永康《关于全面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及的标准一致,当时文件提出 设立6000万元储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发展。 对在新建投用且设备符合一定要求、充电容量不低于600KWh(为两充两放电量)、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一年实际放电量最高给予0.8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最高 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实际支出的 26% ,实行一次性补助。

关于印发《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发改〔202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40号),现将《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细则.wps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永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 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在永康市范围内新建的用户侧储能项目。

(二)补助条件

1.项目投资业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项目需完成备案。储能项目要求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

3.项目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以供电公司并网时间为准。

4.可享受政策补贴的设备其生产厂家需具备关键技术包括电芯、BMS、Ems、Pcs不低于两项自主研发检测报告;同时需在永康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固定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技术保障人员不少于5人;在永康有运维中心场地,要求500平方以上,运维人员15人以上。

二、补助标准

对建成投用、单个项目充电容量不低于600kwh,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由供电公司核定)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一年核定实际放电量最高给予0.8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以所购置设备实际支出(不含税)的26%为限,且按其充电容量补助标准不高于1元/瓦时,建成并网次年实行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

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业主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时间以永康市人民政府官网每年补贴公告为准)。

项目业主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在线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申请人身份资料、项目现场照片、项目购置设备资料等。

(二)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

由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招商中心、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进行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光伏办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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