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厚大司考《柏浪涛的20个刑法案例》。“法律读品”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案 情
甲乙共谋轮奸杨某(女)。二人共同使用暴力,将杨某制服。由甲先实施奸淫,因自身原因未得逞。乙说:闪开,我来。乙奸淫得逞。
问 题
1、甲乙是否均构成强奸罪既遂?
2、甲乙是否构成“轮奸”?
3、甲乙是否属于“轮奸”未遂?
解 析
1、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个人既遂,那么另一个人对其既遂结果也要负责,也即另一人人也构成既遂。
基于此,乙构成强奸罪既遂,那么甲也构成强奸罪既遂。也即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并且都既遂。
2、轮奸,是指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的情形。
这里的共同正犯也即共同实行犯,需要包括奸淫(发生性交)这一实行行为。
例如,甲乙共同强奸丙女,甲只负责使用暴力制服,乙只负责奸淫。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并且都既遂,但是二人不属于轮奸。
如果二人的共同犯意是都会实施奸淫这一步,则构成轮奸。例如,甲乙共同强奸丙女,甲乙的计划是共同使用暴力制服,共同奸淫,二人构成轮奸。
本案中的甲乙便是如此计划,因此构成轮奸。
3、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一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是一种情节加重犯,其本身也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在甲乙构成轮奸的前提下,如果甲的奸淫行为得逞,乙的奸淫行为得逞,也即被害妇女遭受了两次奸淫,则甲乙的轮奸属于既遂。如果甲的奸淫行为得逞,乙的奸淫行为未能得逞,也即被害妇女只遭受一次奸淫,则甲乙的轮奸属于未遂,此时一方面适用针对轮奸的升格法定刑,另一方面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在此需要注意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与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也即基本犯既遂,并不意味加重犯必然既遂。
本案中,甲乙构成强奸罪,并且都既遂,因为二人是共同犯罪。这是基本犯层面的认定。
甲乙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由于只有一人奸淫得逞,故属于轮奸未遂。
最后总结,甲乙一方面构成强奸罪既遂(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另一方面构成轮奸未遂(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