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倪敏 李华
来源:财务与会计(china-audit)
1销售环节
• 伪造或虚构客户
即虚构一个不存在或不知情的客户,在此基础上制作假订单、假发票、假合同、假发运凭证等。由于业务和凭证全部造假,一般来说其审计难度并不大,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验证凭证真伪、函证客户等手段进行检查。因此,如果不存在审计合谋和监管合谋的情况,大多数企业并不敢通过该种手段造假,而敢于采用这种方式的公司通常具有某种行业特殊性,使审计人员难以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查证。如农业类公司,其客户通常是农户这样的自然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函证、检查凭证等常规审计手段的审计难度,因此,农业类公司常常会使用这种舞弊手段。
• 利用真实客户,夸大收入规模
即在现有真实销售的基础上多报收入,将一部分虚构的收入分散到众多真实客户头上。利用真实客户进行舞弊,往往是虚开真实发票或开具“鸳鸯发票”,增加了审计难度。
• 利用隐蔽的关联方,虚构交易
①直接设立空壳公司、虚构交易。这些空壳公司表面上看与舞弊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但其业务和财务实际上完全由舞弊公司所控制。
②故意隐瞒关联方关系,虚构交易。通过隐蔽的关联方来虚构交易,舞弊公司通常虚开真实的销售发票,并无真正的经济交易发生,即发票本身是真的,但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子虚乌有。
1.2销售回款
针对虚构收入,销售回款环节最简单且成本最低的做法是借赊销名义虚挂应收账款,但这样做会导致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容易被发现。
应收账款增加是收入质量低的一个重要预警信号,异常的应收账款不仅会引起投资者的怀疑,也会引起审计师的注意。
因此,越来越多的舞弊公司在销售回款环节并不会选择赊销方式,而是想方设法通过现金流造假,制造虚构销售的回款,使期末收入增加的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也相应增加。
2采购及生产环节
一般来说,企业是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采购和生产计划,即以销定产,这是企业处理产销关系的重要原则。
对于虚构收入的公司,由于销售是虚构的,往往并无对应的产量和可供销售的产品,为了舞弊,这类公司需要同时在采购和生产环节进行造假,即虚构采购、虚构生产,进而虚构销售,形成整个供应链的舞弊。
采购端舞弊的核心是供应商造假,其手法主要也有三种,即伪造或虚构供应商、利用真实供应商造假以及通过隐蔽的关联方造假。
虚构收入是销售、采购乃至生产整个供应链上的造假。在这三个环节中,生产环节的造假存在较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如原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间接费用的造假难度远大于销售造假,特别是水电费等一些间接费用。
因此,虚构收入的公司往往会表现出收入大幅增加但成本却控制得很好。
2、以信息流造假为基础,辅之以资金流造假甚至货物流造假
此时虚构的收入虚挂在应收账款上,大幅增加的应收账款是其舞弊的重要预警信号。同时,由于没有真实的货物流出,实物流转和会计信息不相匹配,审计人员可以结合存货审计发现舞弊线索。
这类舞弊相对隐蔽,常规的审计思维认为收到货款的销售收入其真实性较高。因此,这种制造了销售回款的虚构收入,极易误导审计人员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审计人员在主观上降低对这类交易的风险评估等级,导致在实质性审计阶段未能采取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此类舞弊是当前虚构收入的主流。
这类舞弊不仅虚构销售信息进行资金流造假,同时还制造真实的货物流,其舞弊成本更高,审计难度也更大。
1、审计计划阶段,重视舞弊风险的评估
舞弊风险评估是舞弊审计的关键,对于收入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审计人员认为那些收到货款的销售其真实性更高,往往不会向客户进行函证,函证客户一般是针对赊销(应收账款)。
然而,通过舞弊案例可以发现,即便收到货款,收入也可能存在造假,因此仍然有必要对客户进行函证,甚至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客户的背景,看其有无关联关系存在。可见,舞弊审计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范围的要求远远超过常规审计。
关于舞弊风险评估,审计准则提出三大风险评估程序:询问、分析性程序、观察和检查。在这三大程序中,询问、观察和检查有助于审计人员发现管理层是否进行了财务报告舞弊,即报告层面的总体风险。分析性程序则有助于进一步定位具体风险点,即报告认定层面的具体风险。不同的舞弊手段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识别出虚构收入舞弊风险,分析性程序非常重要。
根据上文分析,虚构收入的异常信号有:应收账款增幅大于收入的增幅、收入异常增加、成本明显偏低、产量不切实际、毛利率异常偏高等。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舞弊风险高,更需关注其财务指标的变化。
当发现这些预警信号时,审计人员要警惕被审单位可能存在虚构收入的舞弊问题,制定下一步的审计对策。
2、实质性审计阶段,拓展风险应对程序
虚构收入是整个供应链上的系统性舞弊。在实质性审计阶段,需树立审计的整体观和系统观,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地审查某一环节,审计重点应由原先的销售端扩展为供产销全过程,基于供应链的业务逻辑开展全方位舞弊审计。这样才能更有效、更全面地发现问题所在。
针对虚构收入,应对采购、生产、销售各个业务循环的“三流”进行审查,三个层面的证据需相互支持、相互印证,缺少其中任何一环都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如万福生科造假案,该公司通过现金流造假制造销售回款,由于其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未显示付款方,从对账单上难以发现造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其销售单据是虚开的真实发票,销售回款也确实存在,函证银行存款余额也没有问题,此时若不进行资金流和物流层面的详细审计,将很难发现疑点。
因此,对于存在虚构收入舞弊嫌疑的公司,一定要在信息流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资金流和物流审计,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从舞弊的发展趋势看,虚构收入由早期的“形式上假、实质上也假”发展为“形式上真、实质上假”,利用隐蔽的关联方制造出虚假关联交易,这些交易从形式上看均合法合规,但实质上却是制造出来的虚假交易。因此,审计这类舞弊需立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计的关键在于查找出那些隐藏在背后的关联关系。此时,不仅要调查主要客户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系,也要了解供应商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主要客户、供应商与被审单位之间的三角关系。
识别客户、供应商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审计虚构收入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倘若未能发现这些隐藏的关联方关系,一些针对虚构收入非常重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便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