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王丹)、上海证券报(shzqbwx;马婧妤)、腾讯财经
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脚步可谓“日夜兼程”。
4月28日夜半时分,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对外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旨在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
具体来看,《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证监会表示,《外资办法》出台后,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随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外资办法》答记者问,进一步解释了三大热点问题:
1、《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何时可以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当前是否有公司提出相关诉求?
答: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并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在本《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2、本次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请问对基金业对外开放安排何时落地?
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3、我们了解到,部分内资机构也有进入证券行业的意愿,请问是否有相关安排?
答: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外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作出部分修改,
主要改动是不再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控制在30%以内。
这意味着什么?
《外资办法》向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开出了六大条件: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3、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另外,《外资办法》还要求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券商境外股东累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合资券商股权比例,须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合资券商的初始业务范围,也须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随着《外资办法》发布实施,新设合资券商也全面“开闸”。
市场人士分析,合资券商在过去一个时期里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牌照管理限制,展业范围以投行类业务为主。外资股东无法控股,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外资股东经营管理能动性的发挥。
因此外资券商无论从总规模还是盈利水平看,都不是太好。
从业人士认为,《外资办法》不仅允许合资券商的外资股东控股,同时也放开了对合资券商业务范围的限制,这将有利于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和良性竞争,提升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水平。
证券行业对外开放迈出一大步的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对外开放也在同步推进。
按照政策安排,此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按照证监会的工作安排,外资也已可以提交更基金公司实控人,或新设合资基金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