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就中储粮方面与金硕公司纠纷的判决中,有这样的说法:双方签署的合同,没有遵从每吨保管费用86元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多部委的文件。
那么,问题就在于,南阳向东直属库为何要签订这个仓储设施租赁合同,而不是按规定签订保管合同?每吨36元的差价去哪儿了?
第二,从2010年6月直到2011年8月,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有没有及时足额将中央拨付的相关费用,支付给金硕公司?金硕公司负责人张春庆:
签的这个租赁费是一吨小麦给我50块钱。而国家规定是每吨86块钱的保管费。到11年8月20号这一年多,不管是租赁费还是保管费,我没有见到一分钱。就一直到现在,即便是按每吨50块钱的租赁费,这个费用也没有完全给我。
新野县人民法院就中储粮方面与金硕公司纠纷的判决中认定,向东储备库于2011年8月8号起采陆续支付租赁费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小麦入库后,每季度末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存在违约行为。
那么,这一年间,国家拨付的相关费用,南阳向东直属库方面是滞留在账,还是挪作他用?
第三,南阳向东直属库方面,2010年存进金硕公司的数万吨粮食,究竟合不合格?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网络回应中称,“由于2010年个别地区灾情较重,收购的部分小麦品质不符合国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实行统一封存,统一组织定向销售给饲料及工业酒精加工企业。”
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质检中心2010年10月30日出具的小麦质量检测报告单显示,该批小麦入库时的质量等级为2级,色泽气味正常。
那么,河南分公司昨晚回应中所称的不符合国家要求,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入库之前,为何又会出具这份二等品的小麦质量检测报告单?如果是入库之后,为何回应中又称“由于2010年个别地区灾情较重”导致不合国家要求?
今天下午,记者致电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就以上问题提出采访请求。但对方称,正在配合上级调查,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央广记者: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