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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万吨中央储备粮变质事件,仍有几个疑问待解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5-09 19:39

正文

昨天,媒体报道了发生在河南新野的上万吨中央储备粮变质事件。报道中引用仓库企业负责人的说法称,这上万吨粮食,在该企业的仓库里存放了近7年,中储粮方面才想起要把已经霉烂变质的粮食拉走。



河南省新野县金硕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春庆说,2010年6月1号,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与金硕公司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用于储存中央储备粮。当年,中储粮在此储存小麦17092吨。

2010年6月份,他跟我签署了一个仓储设施租赁合同。以后,他开始收这个小麦。我们合同写的是每吨50块钱的租赁费。到11年8月20号这一年多,我没有见到一分钱,不管是租赁费还是保管费,我没有见到一分钱。就一直到现在,即便是按每吨50块钱的租赁费,这个费用也没有完全给我。

张春庆表示,2011年8月20号以后,陆续收到了中储粮方面的部分仓储设施租赁费用,但有关处理受灾粮食而发生的费用,一直没有说法。


新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部分地证实了张春庆的说法,其中称,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自2010年9月底开始存在拖欠支付新野金硕粮油公司仓储费用,并由此引发纠纷。


该笔拖欠的费用截至到2016年3月31日已达194万元。张春庆则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中储粮光武分库每迟一天支付租赁费,须处罚金0.3%。如果照此计算,中储粮拖欠金额远远高于目前法院判决的194万元。 不过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双方在这一合同中的约定。


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为何会拖欠相关费用?按照张春庆的说法,中央把这些仓储费用的款项,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了下来

每一个季度都播的有。按国家规定是每个季度末的七个工作日必须把钱打到账上。

这是国家已经把这笔钱已经拨下来了是吗?

对,及时足额拨付,不留一分钱。

但是他们没有把个仓储的相关保管费用给您,是吗?

他给我的是租赁费。

给您的是租赁费?

对,他给我的是租赁费用。


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多部门,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有这样的表述,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相当于每吨70元/年的标准(2011年,财政部将这一保管费提高到每吨86元)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库点。中储粮总公司要规范储粮行为,对已经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中储粮光武分库正在组织车辆将已经变质的小麦运走。


张春庆认为,中储粮光武分库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这也导致上万吨中央储备粮长期无人管理,最终霉烂变质,造成巨大损失。


昨晚,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方面通过网络发布声明,其中称,由于2010年个别地区灾情较重,收购的部分小麦品质不符合国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实行统一封存,统一组织定向销售给饲料及工业酒精加工企业。2014年6月,该批小麦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定向拍卖销售后,金硕公司因自身利益未得到满足,拒不出库。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于201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南阳向东直属库胜诉。在直属库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情况下,金硕公司仍然不配合出库。中储粮总公司派出的专门工作组已抵达河南南阳。


这个事件当中,以下一些疑问,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方面,并没有提及。


第一,中储粮南阳向东直属库与金硕公司2010年签订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国家多部委下发的《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的下述规定:对已经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张春庆认为,如果当初签订的保管合同,那么,金硕公司方面就应该对这些粮食的发霉变质承担完全责任:

签的这个租赁费是一吨小麦给我50块钱。而国家规定是每吨86块钱的保管费。


如果是保管合同的话,就意味着这个粮食如果出问题的话,就应该是您负责对吗?


那肯定是的。


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就中储粮方面与金硕公司纠纷的判决中,有这样的说法:双方签署的合同,没有遵从每吨保管费用86元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多部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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