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动型国家与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模型
达马斯卡认为,与反应型国家不同,能动型国家以“良好的生活理论”为基础将公民物质和道德改善作为治理目标。在利益分配格局、司法功能和法律程序制定上分别存在下列特点:
1.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突性、政治活动的单一平台和强势主导型规则的制定。
能动型国家类型的治理以现存社会的缺陷和不完善为预设前提,因此在利益的分配上就更加关注公民利益与政府推崇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性。因为能动型国家的统治者认为公民利益和政府推崇利益间的冲突对国家目标的实现具有削弱效应。与此相对,自愿组织在能动型国家类型中就不可避免地处于表面独立和被监视的境地。国家因此成为了政治活动的单一平台并欲“吞并”整个社会。由此而涉及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被理解为国家问题和国家政策。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连接作用的结点不在于纠纷解决而在于公民身份。因此,能动型国家的公民在这种治理思路下应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安排且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来向国家设定的目标迈进。
在纠纷出现时的角色设定上,能动型国家并非作为中立的纠纷解决者出现,而是将自身定位为实现某一国家追求的管理者。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个人自治的空间和势力。对于能动型国家的公民个人而言,统治者认为“个人甚至不必成为其决定自身最好利益的法官:他们的自我理解能力在具有缺陷性的社会实践的影响和形塑下也许是不正确和片面的”。
在规则制定的风格上,能动型国家所构建的法律是更具指导性特色的,有时甚至是具有威吓力的,它尝试告诉公民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行为。由于在实现国家目标的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特征,能动型国家的规则需要在不同的层面上保持柔韧性和灵活性,无论其是否采用客观规制或者客观行为模式,法律规则均不能过于固定而成为其实现国家目标的阻碍。在达玛斯卡看来,这就潜在着一种危险,以实现国家目标为导向的规则设计由于缺乏相对稳定的标准可能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复杂性局面因而具有带有危险性的不确定性,这可能成为专制主义发展和壮大的沃土从而对司法造成一种“令人遗憾的紧张”。因而,能动型国家的法律也难以在规制机制中直接转移为公民的个人主张,没有“权利”可以在违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被保护和执行。在规则内容的设计上,能动型国家常出现“权利义务相交织”的情形,如教育权常伴随着强制上学的义务、保健服务的权利常伴随着接受一系列强制疫苗接种的义务等。
2.独立于纠纷解决功能的司法和以国家政策执行为主的法律程序
与思考反应型司法时讨论最小政府意义上的司法意味着什么以及这种理解如何影响法律程序设计的出发点相呼应,达玛斯卡认为审视和理解能动型国家司法功能的关键在于“能动型国家如何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立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工具来实现其政策”。
两种国家类型对于司法的政策和态度虽有不同,但在看待纠纷解决的功能性问题上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将纠纷视为传递政府干涉必要性的工具信号。因此,能动型法律程序的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纠纷解决的功能。但是达玛斯卡认为这需要对公民之间、公民和官方以及官方内部之间的纠纷类型加以区别审视:
首先,假设国家政策背景下的公民之间发生纠纷时,经过审判后可能发现诉讼中的双方或一方都需要接受惩罚。此时再组织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可能是耗费时间的。因此通过对一种单一程序的设置以实现民事和刑事模式的顺利转化在能动型国家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吸引力的选择。这种转化中潜在地要求公民扮演一系列与原初纠纷解决中参与一方不同的角色。这种意义上被纠纷启动的法律程序也不再严格的以纠纷解决为目的,原初的纠纷解决也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要求双方参与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事件。从更为广泛的国家统治的视角而言,司法在具有个人纠纷解决的功用之外还兼具为国家权威机构收集与社会问题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做决策基础之功用。这一论断有很多美国学者从不同角度通过实例加以佐证。一般而言,在实践中,具有权威主义特色的国家类型更加倾向于达玛斯卡语境下的能动型国家,通过实证和个案的分析,有学者总结了这种权威主义司法作为统治工具的具体表现,例如法庭常被用作权威体制国家利益和政策推动的工具。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权威体制国家的司法还有时扮演着进行政治抵抗的重要据点的功能;有学者通过权威国家的政府机关利用行政诉讼对国家统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和司法充当的政府统治信息收集工具的功能进行了案例式实证研究。
其次,当个人与国家发生冲突时,与反应型国家不同,能动型国家难以找到中立的裁决者和法官中立裁决的空间,因而可能呈现压制性特色。
最后,当在国家内部的两个代表者之间发生冲突时,达马斯卡认为又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加以对待。如果在科层式分布的权力组织中,这种“官方性”纠纷不太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其更常用的解决办法是将纠纷提交到双方共有且层级更高的主体中解决。而在协作型的权力组织形态中,由于对国家政策的分歧可能是分散的,因而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对于能动型国家而言,法律程序的真实目的是通过法律确保在当前条件下得出是否需要官方涉足的判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法律需要协助能动型国家选择出一种能够最大化提升国家利益的方式进行统治。因此在能动型国家中,无论是双边、三边或者是多边哪一种程序设置,其必须要保证国家本身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时能够协助找到最好的政策来加以应对。这种要求和约束条件下所设计的法律程序一定是严肃的、由法官主导的且体现出能够保证纠纷双方被掌控的纠问制特色。对于不同的能动型国家而言,其法律程序纠问性程度的强弱则主要取决于政府能动主义的强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