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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丨3D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10-21 20:30

正文



0 1
图纸

作为产品设计与制造的灵魂,承载着工程师的智慧与创意,是产品从概念到实体的桥梁。自古以来,图纸在制造业中就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不仅详细记录了产品的尺寸、形状和结构,还体现了设计师的审美和工艺理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图纸的形式已经从传统的2D工程图,逐步进化为更加直观、立体的3D图纸。


0 2
2D工程图

作为制造业的传统工具,以其简洁、明了的特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满足了产品设计与制造的需求。然而,随着产品复杂度的增加和消费者对产品外观、性能要求的提升,2D图纸在表达产品细节和整体效果上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0 3
3D图纸
此时,3D图纸应运而生,以其更加直观、全面的表达方式,迅速成为产品设计与制造领域的新宠。3D图纸不仅能够展示产品的立体形态,还能够模拟产品的装配过程,预测产品的性能表现,甚至进行虚拟测试。这种全方位的展示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设计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了制造过程中的错误率和成本,因此在产品设计与制造领域,3D图纸的应用甚至已超越2D工程图。


但如果对近年来公开的商业秘密案件判决书进行检索,会发现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多数指的是2D工程图,鲜少有公开案例将3D图纸单独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 是什么原因导致3D图纸的保护出现困境? 3D图纸到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PART. 0 1
3D图纸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困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从法律定义上看,反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一种商业信息,显然无论是2D工程图还是3D图纸,图纸本身并不属于一种信息,图纸只是信息的载体,图纸上所记载的内容才是反法所指的商业秘密。因此要想探究2D工程图与3D图纸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差异,首先必须了解2D工程图和3D图纸所记载的信息有什么不同。


经过多年的发展,2D工程图无论在图纸格式还是绘制方法上均有一套严格的要求。通常2D工程图上需要记载产品零部件的具体结构、基本尺寸、公差配合、材料、规格以及技术要求等信息,生产厂家根据工程图上的这些信息加工制造相应零部件,确保零部件的成品符合图纸的所有要求。而对于3D图纸,工程师通常利用3D图建立零部件的模型,再通过计算机对这些零部件进行模拟装配及虚拟测试,因此在3D图纸中通常只需利用零部件的结构信息及基本尺寸即可完成零部件模型的设计,无需涉及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产品研发成功后必然会上市公开销售,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产品。有观点认为,由于3D图纸中的模型与产品实物基本相同,因此竞争对手可以利用反向工程通过产品实物获得零部件的3D图,并进一步通过观察产品实物中各零部件的装配关系而将零部件的模型进行组装,从而获得产品的3D图纸。换而言之,公开销售的产品实物相当于已经将该产品的3D图纸公开,由此导致3D图纸失去了非公知性,因此在产品上市后即应认为3D图纸不再属于商业秘密。




PART. 0 2
实务中的做法





虽然将3D图纸认定为商业秘密在理论上遇到了一定困境,但事实上非法获取竞争对手3D图纸的侵权行为也并不少见,如果将3D图纸完全排除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在实务中法院仍尽量将3D图纸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在今年公布的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吉某集团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与12套图纸及数模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割裂看待。……涉案底盘零部件图纸(即2D工程图)与数模(即3D图纸)均系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记载了包括底盘零部件的形状、结构、尺寸、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要求、关键尺寸精度、材料信息、工艺信息、性能要求、细节要求等在内的技术信息,数模为三维化的图纸,图纸与数模共同用于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制造。……通过购买车辆进行拆解并利用激光扫描等方式实施反向工程,亦仅能获得有关底盘零部件结构、连接关系以及基本尺寸等个别简单技术信息,难以获得数模中有关产品尺寸的精准数据以及数模中有关产品内部结构的技术信息。


至于底盘零部件图纸中的其他技术信息,如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要求、材料信息、工艺信息、性能要求、细节要求等,即便通过反向工程方式亦难以准确获得。……吉某方请求保护的涉案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并非仅限于底盘零部件的结构、连接关系及基本尺寸,通过反向工程可以获得部分特定信息并不能证明涉案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全部技术信息均不具有非公知性。一审判决关于数模不具有非公知性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从上述最高院的论述分析可知,最高院之所以认为涉案3D图纸属于商业秘密是基于两个原因:

01. 2D工程图与3D图纸应视为同一个秘密点,不应将二者分割看待。因2D图纸中存在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工艺信息等一系列信息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因此该秘密点当然具有非公知性。

02. 即便可以对已上市的车辆实施反向工程,从而获得部分零部件的结构、连接关系及基本尺寸,但反向工程并非可以完全将每一个零部件还原成数字模型,如果零部件中存在一些完全封闭的内部结构,激光无法穿透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获得这些封闭结构的信息,因此反向工程对于这一类零部件是无法做到完全还原,包含这类零部件的3D图纸也就因此具有了非公知性。




PART. 0 3
对于3D图纸秘密性认定的一些思考





虽然在上述案例中,最高院给出了一种认定3D图纸属于商业秘密的途径,但该认定逻辑在实务中仍然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一方面,在现实中所发生的侵犯图纸类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并不是总能够同时非法获得原告的2D工程图与3D图纸。另一方面,全封闭式的结构在设计中并不常见,无论是制造难度还是制造成本均会高于其他结构形式。因此一旦缺少上述案件的两个认定条件,而原告又仅主张以3D图纸作为秘密点,则容易导致败诉。


笔者认为, 以上困境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将激光扫描这种非常规的反向工程手段过度理想化。


先, 激光扫描的对象是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这些零部件虽然是根据原始图纸制造而成,但在制造的过程中总难免出现制造误差,激光扫描存在制造误差的成品所得到的模型也必然与原图纸中的模型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客观上无法完全消除,因此原始3D图纸并不会随着成品的上市而丧失非公知性。


其次, 通过激光扫描方法而获得目标零部件的3D模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激光扫描设备的价格从低端的数万元至高端的数十万元不等,不同品牌的设备之间价格差异也比较明显,不同产品之间的扫描精度、扫描速度、建模能力、可以适用的零部件尺寸范围也完全不一样。除此以外,在整个扫描过程中还会涉及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三维建模等多个环节,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时间等才可以完成,显然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情形。


最后,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反向工程抗辩: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假如被告确实是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被诉技术方案,被告完全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将3D图纸单独作为一个秘密点予以保护并不会加重被告的负担,但确实能够加大对原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示范效应和正面导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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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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