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冰与孙小明河滩地相邻,某年5月3日上午8时二人因为地畔和石桩问题发生争吵被他人拉开,10时许,赵冰持铁铲到河滩地中铲土以清理河畔,孙小明看见后,指着赵冰说你不要脸,你清理地畔清理到我头上来了。赵冰也回了一句你不要脸,两人争吵并用手互相推挡。随后,孙小明用手抓赵冰的头部,致使赵冰右额头出现抓痕。赵冰说你再抓,我就是一铲子。孙小明一掌将赵冰推到水沟,赵冰用铁铲把(约一米长)打在孙小明的腰部,造成孙小明右第十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控方:赵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赵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控方:钟晓宇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辩方:詹文成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控方: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好朋友们晚上好。开宗明义,我方认为,赵冰因为一些民间琐事与孙小明在争吵撕扯之后,直接使用铁铲来击打孙小明的腰部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却执意而为之,并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让我们回到案件事实,一层一层剥离。赵冰和孙小明因为河滩地相邻,就对这几尺分界素有积怨,这天早晨又因为这事儿两人争吵起来。没过一会儿,赵冰在清理界畔的时候,再次引发了对方的不满,二人此时恶语相向。那相互之间开始了撕扯,赵冰的额头被对方给抓伤了,在气氛之下他公然表露了犯意,再抓我就给你一铲。可是孙小明他也不服气,他就一手将赵冰推进了水沟。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在此时,无论是对方的你一言我一语,还是你那一抓,我这一掌,都仅限于民间纠纷范畴内的轻微暴力,尚不足以对任何一方的人身造成任何的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且,赵冰都已经掉到沟里去了,根据常理,对方决不会再跳到沟里去继续的实施轻微暴力。此时,第一阶段双方的轻微暴力和撕扯已然停止。
下面让我们看看第二阶段吧。赵冰自己掉了沟,他觉得自己吃亏了。虽然在沟里非常安全,他却不甘示弱,他顾不得弹掉裤角的泥巴,也顾不得抚一抚袖子上的尘埃。此时,他手起铲落,直接打断了对方的肋骨。他明知,这一米长的铁铲杆厚重有力,明知道打到对方脆弱的腰间那可能伤筋动骨,但是他全然不在乎,完全放任,就因为他出于愤怒和报复的心态,在对方的轻微暴力完全停止的情况下,他却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
正所谓,村民拳脚来相向,只为界畔与石桩,一朝伤害要追责,只恨你当初不相让。综上,控方坚定的认为,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谢谢大家。
辩方:在阐述我方观点之前,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都是需要我们谴责的行为呢?对,不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对于一个正在做坏事的人,我们上去制止,将他打伤,这不仅不是一个刑法上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反而是值得我们去大力提倡的行为。
回到本案来,赵冰将孙小明打伤了,这是一个事实。但是我们探究赵冰为什么将孙小明打伤呢?邻居之间有纠纷,本来这是很普通很正常的事情。难说谁有理谁没理,但是在本案中,孙小明一上来以挑衅的姿态进行谩骂,这是一错。发生争吵就动手打人,将对方头部打伤这是二错。在赵冰已经表明了防卫意图的情况下,又将赵冰推入沟中这是三错。孙小明的攻击性从言语的谩骂到动手打人,从小打到大打,伤害程度不断升级。躺在水沟中无处可藏的赵冰该怎么办,他只有拿起铁铲杆去打击前来的孙小明。看完客观看主观,赵冰的目的是想伤害孙小明吗?不是,赵冰可以在一看见孙小明的时候就用铁杆把打他,他没打,他可以在双方争吵的时候打他,他还没打,在自己的头部被打伤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再打他,他依然没有打。最后是在赵冰明确的告诉孙小明,你再继续伤害时我要对你进行打击的情况下,而孙小明无视这种警告继续进行伤害,这时赵冰才用自己手中的铁把杆不得已的进行了反击。这不是一个伤害的犯罪行为,而是一个排除伤害的有益行为。
综上,我方认为赵冰的行为是面对一个不法侵害,一个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个具有不断升级紧迫危险的不法侵害,主观上为了防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发展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赵冰未致他人重伤以上结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赵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谢谢。
控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刚才辩方反复提到一个词叫“不法侵害”,我想问辩方,在刑法当中,不法侵害有没有程度上的要求?
辩方:不法侵害在广义上讲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不法侵害严重了,它就是属于犯罪行为。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如何界定不法侵害的“不法”性的呢?在本案过程中,这种已经产生了暴力,产生了人身危险的情况下,是不是不法侵害呢?
控方:对方辩友,我恰恰不能认同你的观点,就是两个村民之间因为这几尺的地方两个人互相的抓扯、撕扯而已,就是一个民间纠纷而已,根本不会对任何一方的身体造成任何的伤害。那个不法侵害是要由刑法来评价的,只是民间纠纷如何评价为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呢?
辩方:由民间纠纷转化为不法侵害的例子还少吗?哪个不法侵害,乃至杀害、杀人不都是由民间纠纷发展而来的。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对民间纠纷的界定,什么情况的民间纠纷才是你认为的不法侵害呢?才不是你说的不法侵害呢?
控方:对方辩友,我认为民法和刑法是有区别的,我们说刑法是万法的后盾,它有补充性、二次评价性和谦抑性,只有当民法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时候,才要刑法出击,本案当中仅仅是邻里之间的抓扯、撕扯而已,怎么就能上升到刑法上的评价呢?对方辩友,我倒想请问您,双方的恶语相向真的有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吗?
辩方:我方认为,孙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紧迫的不法侵害,原因有二,第一从孙小明的行为发展阶段来看,他是一个不断的累积对人身威胁性不断升级的过程,从谩骂,这不是不法侵害,这是很轻微的言语纠纷,到殴打、打架,后再到推入沟中,继续会往下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孙小明是在什么情况下推了这一把,把对方推到沟中的呢?是在赵冰说了,你再抓,我就给你一铲子的情况下。赵冰已经发出了这种明确的警告,而孙小明仍然推他,仍然进行进攻,只有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他没听清,第二种可能,他听错了,第三种可能他无视这种警告。而案件的事实发生可以告诉我们,这种没听清的不存在。如果是无视,说明他主观上是想成为不相信老虎会咬人的游客一样,而本案中,他恰恰就是觉得赵冰的威胁已经存在,而他无视赵冰的威胁,他想反击赵冰的威胁而进行的伤害。
控方:对方辩友,你把整个的行为一体看待,可是我方却认为,其实行为分成截然不同的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只是双方的撕扯,第二阶段恰恰是赵冰自己在轻微暴力都已经停止的情况下自己却要用棒挥打致对方轻伤,他的升级其实是一个额外刑法评价的原理。我倒想问对方辩友,一人入沟,一人在沟外,此时这个一沟之壑可是咫尺天涯,有着这天然屏障的保障,赵冰的身心还有任何的安全威胁可言吗?那么此时他的这个击打行为如何评价?
辩方:这只是一沟之隔,还是咫尺天涯呢?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来回答,如果是差了那么远的,仅有一米长的棍子他能打得到吗?
控方:对方辩友,你刚才说,再抓我就给你一铲,这是什么?我方认为,这可不是警告行为,这是赤裸裸的犯意表示,从犯意表示到真正的实施犯罪行为,这就是故意伤害的过程。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正当防卫这个宗旨你应当如何理解呢?
辩方:正当防卫的宗旨,请对方辩友再详细阐述一下这个问题的目的。
控方:我方认为只有在现实紧迫的情况下,你可以采取防卫来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发生,才要有正当防卫它存在的意义,可是当已经安全落入沟中为什么要用正当防卫?如何能进行正当防卫呢?
辩方:我们认为,这样的侵害行为,一直在继续,而且在不断的升级。何谈终止之说呢?
控方:对方辩友的这个升级好像是陡然升级,在我们看来之前的这些行为只是两个人的一个简单的抓扯,邻里纠纷而已,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前面的撕扯已经停止了,而赵冰的行为呢?却是直接陡然升级到了这个刑法上的伤害行为。对方辩友,你如何理解这个伤害行为?
辩方:这就相当于我去抢一个警卫岗哨的平民,在警卫已经说了你再靠近我就要开枪,这种明示的警告情况下,我再往前走,你认为这不是一种威胁吗?
控方:对方辩友,我们说了,你这个防卫要有一个时间条件,它是正在进行的一个不法侵害,可是本案当中还是那句话,他都落到沟里,如此平稳的着陆了,那个侵害在哪里?这不就是一个事后赤裸裸的加害行为吗?对方辩友如何理解?
辩方:侵害具有现实性,在本案中,孙小明将赵冰推入沟中之后,这是不断在加深侵害的一部分。因为,孙小明是无视赵冰的警告的,这就说明,他就已经预见到了赵冰可能会进行反击,依然无视这种反击,把他推入沟中,这是一种侵害,他心理上已经做好了赵冰会拿铲子打他,他还要去推赵冰。那么,他的目的是什么呢?他难道没有想到赵冰会反击吗?赵冰明明已经说清楚了呀。
控方:对方辩友一直在依据一个预判,认为沟外的孙小明仍然会对沟里的赵冰实施伤害,可是我们说,你的一个预判和预期必须要有依据,都说了这个沟里沟外,一沟之隔可是咫尺天涯的。那么根据常情常理,一个人会也跳到沟里去再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吗?
辩方:对沟里的伤害一定要跳到沟里去实施吗?当然不是这样子了,伤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用棍打,可以用石砸,他是已经在明确表明我不怕你用铲子来打我的情况下,我继续打你,我已做好了你要来反击我的情况下,我还继续打你,这不是一种伤害行为吗?
控方:对方辩友,你显然混淆了前后两个阶段的不同行为,前面只是一个轻微的一个民间纠纷,可是后面呢,它直接升级为了一个伤害的暴力行为。那么,我们说他是否有防卫意识呢?他明明知道自己是安全的,明明知道根本没有侵害行为,他拿起棍子打人,他心里是什么样的一个故意呢?
辩方:他在拿起棍子打人的时候主观上不是就想伤害别人,而是为了一种自卫,因为他根据客观上的因素通过他正常的判断,已经从言语到行为,从小行为到大行为,甚至可能会更严重。他要排除继续发生的损害。
控方:对方辩友还是依据着自己的一个不靠谱的猜测,认为对方还要继续再伤害,可是根本没有条件去伤害,根本没有侵害的发生,又何来的一个制止不法侵害,其实非常简单,这就是一个基于报复心态的事后加害行为。所以我方还是坚定认为,这就是一个伤害。谢谢。
辩方:行为一直是孙小明的伤害在持续进行的,在不断的升级的,在此之下,赵冰才做出伤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