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告
为了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切实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公布之日,过渡期设置为三年),我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通告如下: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执行最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国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执行最新标准),具有国家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经进行登记,并安装绿色通行标识,鼓励经营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随车悬挂电动自行车标识号牌实施带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并安装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设定为三年。
1.凡本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并安装黄色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2.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对我市以往登记的电动车(二轮)“标识牌、防盗牌”等各类号牌,按照过渡期临时备案管理。
3.过渡期内,未安装黄色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临时备案号牌有效期限届满,按照国家最新政策及时调整“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4.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淘汰更新。
1.安阳市文峰大道569号邮政大厦,电话:18803722244、0372-5101936;2.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26号邮政局,电话:13673805087、0372-3328665。本通告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滑县中州大道道城路邮政营业所(原老车站出站口)
电话:17698308089、0372–8169389
2、滑县文明路邮政营业所 (华通西门口北侧)
电话:17698308089、0372-866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