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都有减持的计划,那不妨看看近期因为减持所导致的典型违规案例吧!
2024年8月5日,JYZY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同意股东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李某被提名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8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显示,李某未持有公司股票。经李某本人签署并由公司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审查的履历表显示,李某未拥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述文件所载信息,与李某当时实际持有公司股票数量36600股的情况不符。
8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李某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8月27日,李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9100股,交易金额54418元,
未在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8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李某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二日
。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3.4.13条、第4.3.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第3.2.4条、第3.2.6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的规定。
该公司股东减持前未告知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计划便卖出,且在定期报告敏感期内交易,严重违反《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最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对李某发出监管函。此案例警示所有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尤其在敏感期内更应避免交易行为,以免影响公司形象及自身声誉。
经查明,根据ZL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高管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某某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苏某某累计减持165,000股,卖出金额合计1,759,130元;2024年11月2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40,000股,买入金额442,000元。由此产生所得收益3,2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某某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某某予以监管警示。
该公司董事兼高管在卖出后又立即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严重违反《证券法》中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短线交易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提醒各公司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树立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三、限制期买卖股票 超比例违规减持 减持计划披露但早于法定时间减持
经查,陈某某、龚某某系JNYF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NYF或公司)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JNYF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JNYF于2022年8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披露陈某某、龚某某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龚某某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JNYF股份20,000股,
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陈某某、龚某某合计拥有JNYF权益的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达5.42%,陈某某、龚某某在JNYF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某某、龚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JNYF公司股东陈某某、龚某某在减持过程中违反了多项规定,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减持、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等。此案例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同时,公司董办也应当对复杂的法律法规予以事前研究提醒,避免减持违规。
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9月30日,HKYY实际控制人合计减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862,660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6.62%,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达到1.34%。陈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首次超过1%。陈某某
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10月9日才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陈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HKYY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在减持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公司披露权益变动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股东应尽的责任,不规范的信息披露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上市公司及股东应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经查明,2024年11月2日,JKKJ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KKJ或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股东BJJSCY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JSJJ)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4日,JSJJ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837,709股,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份500,000股,合计股份变动数量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390%,权益变动首次累计达到1%,但
JSJJ
未在交易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024年11月1日,
JSJJ
向公司提交权益变动达1%的书面告知函,公司于次日披露权益变动公告。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
JSJJ
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份2,783,3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51%。
公司股东
JSJJ
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减少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未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JKKJ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BJJSCY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
JSJJ
作为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不甚熟悉,未在交易后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务中,建议大股东和董监高(尤其是外部股东)在减持前务必事先知会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可能的监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