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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 |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五):准确认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5 07:40

正文




—— 原告某智能公司与被告高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等,涵盖涉案申请的技术领域。某智能科技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高某,在任某智能科技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22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单电机驱动割胶机器人”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权利人均登记为高某。该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22年5月3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高某在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仅对涉案申请提出研发目标和要求,协调公司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组织研发人员,不是涉案申请的发明人,涉案申请的发明人为公司员工王某。某智能科技公司还认为,即使高某为涉案申请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也是执行某智能科技公司任务,系利用某智能科技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遂于2023年3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某智能科技公司所有。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和王某均具有与该申请专利相关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二人均参与了该申请专利研发的整个过程,对该申请专利的研发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应当认定二人均为该申请专利的实际发明人。结合某智能科技公司以“开展智慧特种割胶机器的研发、经营及管理”为成立目的、经营范围涵盖“智能割胶机的技术研发”、并于成立后连续投入研发资金等情况,以及高某在某智能科技公司不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还承担智能割胶机技术研发工作的事实,应当认定该申请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判决确认“一种单电机驱动割胶机器人”的专利申请权归某智能科技公司所有。高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宗涉及割胶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本案准确适用发明人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认定规则,在准确判断实际发明人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以及对涉案专利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的成立目的、经营范围及研发资金的投入等情况,确认专利申请权权属归单位所有,对明晰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023)琼73知民初26号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罗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李  婕

法官助理

王曼娜

书记员

王静雯

当事人

告:某智能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霞,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裁判结果

确认发明“一种单电机驱动割胶机器人”(申请号为202210346975.4)的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某智能公司所有。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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