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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2月14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生物”)发布一则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披露了一起被索赔
10亿元
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梅花生物是一家全球领先的通过合成生物技术规模化生产氨基酸的企业,
主产品赖氨酸、味精、苏氨酸、
黄原胶、
呈味核苷酸二钠、医药氨基酸等产品规模居全球前列。
2024年前三季度,梅花生物黄原胶收入10.63亿元,约占总营业收入的5.69%,
净利润3.44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17.26%。
据公告显示,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梅花生物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张某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在诉状中,山东阜丰认为三被告
并未依照
生效判决
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使用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黄原胶产品,自2012年起获利巨大,故提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请求
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亿元。
生效判决是怎么回事?原来这场纠纷的源头可以回溯到十年前。
2014年12月,山东阜丰以三被告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为由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
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一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二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于
2024年1月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1500万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但双方的纠纷并未了结。
2024年12月,梅花生物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称收到济南中院出具的
(2024)鲁01执573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
。济南法院认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
未履行最高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
各罚款100万元
。
据悉,2024年3月,山东阜丰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院终审判决,济南中院就已把
(2024)鲁01执573号执行通知书
送达至梅花生物。
梅花生物表示,在收到最高院判决后即主动履行了全部内容,于2024年2月支付了1500万元赔偿,至于
新疆梅花在当前经营中实际使用的技术信息与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是否相同及是否需要停止使用,应由人民法院另案依法审查认定。梅花生物已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并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目前,梅花生物已缴纳200万罚款,并
对罚款决定书提出复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
附: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