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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连州点点网  · 公众号  · 互联网安全 科技自媒体  · 2025-02-21 09:3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电梯安全使用和维保领域查办的违法案件。这些案例涵盖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以及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的案件。

该公司为电梯的安装施工单位,在未按规定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完成监督检验合格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将电梯投入使用,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并罚款。

关键观点2: 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案件。

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在开展电梯维保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并在电梯维保记录上虚假记录,被责令改正并罚款。

关键观点3: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案件。

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被责令改正并罚款。

关键观点4: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落实责任的案件。

清远市某酒店的电梯安全员曾某某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检和记录,被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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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

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查办了一批

电梯安全使用和维保等领域方面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6月20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吉田镇某住宅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楼运行使用的电梯的使用管理人佛山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电梯的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遂责令立即停用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电梯的安装施工单位,于2023年11月为该住宅楼完成电梯安装,在未按规定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完成监督检验合格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自2024年3月起将该电梯投入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及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4月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某单位的乘客电梯进行检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记录发现,该单位的电梯维保单位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对电梯进行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底坑环境和底坑停止装置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情况下,在电梯维保记录上记录了31项维保项目均为正常或无此项,遂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经查,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电梯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入底坑,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和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第(七)项:“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及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3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市某单位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梯存在缺少盘车轮电气开关、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失效、限速器无法正常工作等方面不合格情形,而维保单位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3月4日对该电梯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中的44项全部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清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市某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约定为该单位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024年3月4日,该公司组织为该单位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员工詹某某、甘某某未严格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出具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44项全部为合格的维保记录,维护保养结果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24年3月5日的监督检查情况严重不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规定,已构成未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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