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驾车多次追撞偷盗千余元的嫌疑人致其重伤是否防卫过当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孙某某在河边钓鱼时,中途返回其停在路边的汽车上,发现其之前放在汽车上的一只装有1000余元现金的挎包不见了。环顾四周后发现仅有卞某某一人在汽车北侧约30米处的路边,且正骑在摩托车上发动准备离开。
孙某某遂怀疑挎包是卞某某所偷,随即大喊“停车”,此时卞某某迅速骑车逃窜。孙某某立即驾驶汽车紧随其后追赶,并大喊“停车”。追赶期间,孙某某先是用汽车轻微碰擦卞某某摩托车尾部,卞某某所戴头盔震落在地,但未停车。孙某某紧追不舍,卞某某数次变道或者逆向继续逃窜。孙某某为逼停卞某某向摩托车尾部加大碰撞力度,致摩托车失控,卞某某跌倒受伤。随后,孙某某停车报警,卞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孙某某挎包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卞某某腿部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卞某某医疗费用19万余元。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某未见卞某某盗窃其1000余元现金,仅凭“怀疑”多次追撞卞某某致重伤,系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据此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某可以在高度怀疑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且多次追撞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孙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方面,从主观意图上看,虽然孙某某没有亲眼目睹卞某某的盗窃行为,但其仍可以在高度怀疑的情况下产生防卫意图。孙某某发现自己财物被盗时,附近只有卞某某一人,并向卞某某大喊“停车”,卞某某听后却迅速驾车驶离,有盗窃“轻微嫌疑”。孙某某追赶期间,卞某某数次变道、逆向逃窜,有盗窃“较大嫌疑”。孙某某第一次驾驶碰撞卞某某摩托车,卞某某仍然继续逃窜,有盗窃“重大嫌疑”。本案中,孙某某对卞某某的高度怀疑符合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其行为具备了防卫意图,且卞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孙某某挎包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此,不能因为孙某某没有亲眼目睹卞某某窃取其财物,就认为孙某某不具有正当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