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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日前报道了一起《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家属状告对方获赔8万余元》的案件。
又见一个“有毒”判决。
首先事先声明,因为大家都没有看到案件材料,也没有看到判决书,所以所发表的评论也是基于法制日报所披露的案情。
一般我们与朋友相处时,需要对朋友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都是因为一方有积极的作为而引起的。比如,因为劝酒,导致朋友出事的;带朋友去登山、潜水等,致使朋友发生意外的。
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他家做客,确实有保证她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芳芳系发生意外,陈先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据报道披露,芳芳是一心求死,才从陈先生家跳楼自杀,自己想死,还怎么能让别人承担责任呢?法院要让陈先生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笔者想到“车撞人”的司法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在“车撞人”情形下,机动车方负事故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责及不负事故责任所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比例依次为100%、80%、60%、40%及10%,非机动车方违规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通行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仍承担5%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如何,“车撞人”,开车的一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因为开车承担的安全责任要比行人大。但有两种不用赔偿的情况,一是“碰瓷”,二是被撞的人一心求死。
回到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家中做客是过错吗?明显不是!芳芳不是因为意外身故,陈先生也无法预见到芳芳跳楼自杀的行为。
所以陈先生没有过错。显然,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本案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并且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限制。
本案中,芳芳的死亡不是因为陈先生的过错,而是由她自己行为引起的,因此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那么本案如果真要让陈先生承担责任可以吗?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说是杭州一老人因转身撞在正常推行的自行车上摔伤,进而起诉自行车主,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均无过错,进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自行车主赔偿2万元。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所以,本案中,如果真的要让陈先生承担责任的,也只能基于道义而产生的公平责任,是一种补偿,即所谓“杀富济贫”。
说些题外话,谁都怕遇到无理取闹的,还是死亡的案件。所以,你要说法院和稀泥,怕被泼脏水,也不是不可能的。
不过,这样的判决做出来之后,谁还敢去安慰朋友啊?这事儿摊谁头上,也只能自认倒霉了,更可怕的是,好好的房子变成了凶宅!!!
所以也理解了那句“家宴是最高规格的礼遇”,珍惜那些把你请到他家里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