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及时通知医生、或对医嘱把关不严,都有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
作者 | 月月鸟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最近,上海市卫计委网站发布了《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基准》)。
《基准》总共提出8个案由,4项针对医院,4项针对护理人员,再一次明确了护理人员出现违反《护士条例》行为时的具体处罚标准。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及时通知医生、或对医嘱把关不严,都有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
护士对医嘱把关不严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此次《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十分细致,如案由七:泄露患者隐私,其违反了《护士条例》第十八条,应当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基准》对泄漏患者隐私(一人次)、泄露患者隐私(二人次)、及更严重的情况都有不同的处罚方式。
最值得护士们注意的大概是案由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提出或者报告的——如果只是被发现对医嘱把关不严,将获得警告,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将可能被暂停执业,有更严重情节者,甚至可能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有护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医嘱开错的医生的责任,怎么能惩罚护士?
@Gxyn:护士对医嘱把关不严将被停职,这对护士不公平,为什么医生的错让护士承担?护士给医生把关,谁来给护士把呢?叫护士把关,又不给权力,医生开错了护士能改吗?临床有个别医生医嘱开错了,护士把关提醒一点反应都没有,错误医嘱又不能执行,急人呀,到底怎样证明护士已把关,医生不听呢?
但事实上,这条规定是告诉护士要对医生出现的医嘱严格把关,鼓励积极上报,这是对护士的工作态度和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非转移责任。
医院不满足护士配备标准将被罚!
此次《基准》对医院的护理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医院护士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无证或证件失效的护士不允许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医院要为护士提供相应的在职培训;医院应履行对护士的管理职责。
如案由一中提到护士的配备数量如果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医院首次被处罚可能只是一次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医院则可能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于一些护士梯队严重缺人、在岗护士严重过劳的医院,此次《基准》将为他们敲响警钟!
附: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三、裁量标准
四、说明
配备标准参见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案由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三、裁量标准
案由三: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三、裁量标准
无
案由四: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三、裁量标准
无
案由五: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三、裁量标准
四、说明
医疗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医疗机构认定并上报。
案由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提出或者报告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裁量标准
四、说明
医疗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医疗机构认定并上报。
案由七:泄露患者隐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裁量标准
案由八: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三、裁量标准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中所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只是对于本裁量标准设定的内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2.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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