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素珍不服一审判决
,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
黄素珍与沙立夫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
,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
有权
对该财产价值
进行分割
。但
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
,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
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据此,重庆五中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即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归原告黄素珍所有;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91.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暂不分割;三、由黄素珍支付沙立夫对于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38300元;四、驳回黄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