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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10 16:40

正文

导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本期法信以一则典型案例,为读者阐述、分析上述问题。

法信·推荐案例

黄某诉沙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 违章建筑,虽然被登记在房产证中 ,但是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 违反 《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性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 人民法院应该就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只有当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拆迁补偿而其价值得以合法形式体现后, 当事人才可以就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素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立夫。

黄素珍与沙立夫原系夫妻关系。沙立夫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准予其与黄素珍离婚,黄素珍对该判决不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离婚后财产分割所 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该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中载明的权利人为黄素珍 ,住宅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违章建筑91.5平方米。黄素珍与沙立夫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一审过程中,黄素珍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南集用(2003)字第0142号,住宅( 建筑面积94平方米 ,评估价值为76600元, 违章建筑面积91.50平方米 ,评估价值60400元),合计137000元。” 黄素珍 对评估报告无异议,但 认为违章建筑不合法,不应进行折价补偿。沙立夫 认为诉争房屋虽然是违章建筑,却登记在房权证上,也 有价值,应包括在评估价值范围内。


【审判】

南岸法院一审认为 ,黄素珍与沙立夫对诉争房屋 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现两人已解除夫妻关系,黄素珍提出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的请求,应予准许。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选取评估机构即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具备评估资格、评估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对《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予以采纳。 因违章建筑记载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亦属于黄素珍与沙立夫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诉争房屋系乡村房屋, 宅基地的土地所有者为上石牛社,土地使用者为黄素珍 ,黄素珍为该社社员,本案诉争房屋即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归黄素珍所有,房权证中载明的违章建筑归黄素珍使用,由 黄素珍支付沙立夫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68500元(137000元÷2)。

据此,南岸法院遂判决 :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归原告黄素珍所有,房权证中载明的违章建筑归原告黄素珍使用;二、由原告黄素珍支付被告沙立夫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68500元。


黄素珍不服一审判决 ,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 黄素珍与沙立夫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 ,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 有权 对该财产价值 进行分割 。但 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 ,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 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据此,重庆五中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即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归原告黄素珍所有;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91.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暂不分割;三、由黄素珍支付沙立夫对于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38300元;四、驳回黄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者:刘德宝、蒋璐,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2辑(总第6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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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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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41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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