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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品牌纷争再起,“50年协议书”认定各执一词

深圳特区报  · 公众号  · 深圳  · 2025-02-14 19:55

正文

近期,红牛品牌系列纠纷又起新波澜,就《50年协议》的认定,再次引发中国红牛(华彬集团)与泰国红牛(天丝集团)两家红牛公司争执。

2025年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50年协议》部分条款效力进行错误认定的(2019)粤 0391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2月8日下午,华彬集团通过“红牛”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做出的确认《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借机进行不实宣传报道引导,将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错误”歪曲为“一审判决错误”。华彬集团方面表示,对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

泰国天丝集团方面则在接受深圳特区报采访时表示,以法院裁定书内容为准。




从合作者到诉讼拉锯战




目前市面常见的红牛饮料有三种版本。其中,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隶属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其余两款红牛产品则由泰国天丝运营或授权运营。

公开的资料显示,红牛的起源追溯到1975年,泰籍华人许书标在泰国创立了天丝集团,并推出了功能饮料“红牛”。这款饮料凭借独特的配方和有效的提神醒脑功能,迅速在泰国市场取得成功。随后,红牛开始走出泰国,与奥地利商人迪特里希·马特施茨的合作开启了其全球化的征程。

但红牛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并不顺利,1993年,许书标首次尝试将红牛引入中国,但由于配方问题,生产许可证迟迟未获批。直到许书标与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合作成立泰国红牛,与中方企业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合作,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才使红牛饮料落地中国市场。同年,中国卫生部正式批准了中食公司申请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许可。1995年11月10日,天丝集团、筹备中的中国红牛、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四方公司代表签订了有效期为50年的《50年协议》。如今,正是这份《协议书》,成为两家公司纷争的焦点和关键。

此后,中国红牛在广告营销方面大量投入,使红牛产品家喻户晓。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红牛年销售额达到百亿元规模。也就是这一年,天丝集团创始人许书标离世。

2015年华彬与天丝签订备忘录,决定由合资改为合作,共同做大中国红牛事业。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以后,2016年,天丝集团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国红牛以及华彬集团运营的多家工厂、销售公司乃至经销商、渠道商悉数告上法庭,双方由此展开各类诉讼的拉锯战。



20年还是50年?年限之争各执一词



按照中国红牛的说法,中泰双方在《50年协议》中达成了“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方在获得书面许可或同意前均不得销售”的规定,并且时限为50年。

但因为彼时国内有政策规定“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其工商部门登记的合营期限在原则上不超过30年。再加上一些其他原因,中国红牛营业执照白纸黑字登记的是20年的经营期限。故泰国天丝方并不认可《50年协议》。

自2016年以来,双方围绕商标权、利益分配等问题发起了超过60起诉讼,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元。这些诉讼涉及多个层面,包括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等。被诉讼主体波及整个产业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2022年12月,华彬集团发布声明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中国红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随后,天丝集团在其官微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上述判决系该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该判决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023年7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华彬集团关于《50年协议》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中国红牛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此后,华彬集团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后来,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该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争执不休,红牛商标侵权案仍不明朗



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华彬国际集团公司关于注册在中国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期限的争议问题,作出“(2019)最高法商初7号”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华彬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了泰国天丝集团创始家族许氏家族是泰国红牛控股股东,以及注册在中国的红牛合资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明确了红牛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自1998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公司控股股东及商标归属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双方的纷争并未完全平息。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就红牛商标侵权问题依然争执不休。其核心就在于《50年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2024年11月,天丝红牛声明称,自1996年开始,天丝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的最后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因此合资公司无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而2016年10月商标许可到期至今,华彬集团利用合资公司继续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金额已超1500亿元。

第二日,红牛合资公司回应称,协议签署中食公司、深圳中浩均出具证明,承认过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50年协议》真实性。而天丝集团对该协议持有异议,认为合同未加盖公章,代理人亦未经天丝集团授权。目前此事仍是双方主要的纠纷点。



针对“50年协议书”诉讼案 中国红牛再发声明



2025年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50年协议》部分条款效力进行错误认定的(2019)粤 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中院判决显示,前文提到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协议有效期50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对于该条协议的有效性,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在重新审理中。天丝公司亦向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该案同样在审理中。

深圳中院认为,《协议书》第七条的效力直接影响整个协议包括第一条的效力,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且,《协议书》效力的诉讼也在北京怀柔区法院审理中。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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