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在中国已经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并在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调整作用。现代破产法的任务,除了规范市场退出、保障公平清偿的传统破产清算程序外,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妥善解决那些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希望企业的再生难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设置了重整制度,建立了先进的企业挽救机制。
随着企业重整制度的普遍实施,人们发现重整制度在挽救企业方面虽然具有重大的效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社会成本较高、对债务人仍具有一些污名化的影响等。出于本能,同时也是为规避这些问题,债务人遇到债务困境往往先采取庭外重组的自救措施。法庭外重组不经破产法律程序,完全由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完成企业的重组与挽救,具有快捷、灵活、费用低廉、经营成本较低等优越性,对债务人负面的社会与商业影响也较小,有更强的当事人自治和市场调整因素,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庭外重组同样存在一些严重且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庭外重组往往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则,存在因债务人企业及其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信任,存在彼此利益冲突的多数债权人,缺乏强制性措施保证,以及少数利害关系人对重组进行“钳制”、合作困难等诸多问题,所以要想成功实属不易。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和庭外重组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加以结合创新而产生的新型企业挽救辅助模式。将其称为“预”重整,是因为它在实施时间上前置于重整程序,而其实施的内容是为重整程序的完成做预先的准备工作。将其认定为辅助模式,是因为其在实体上依存于重整程序,本身仅具有预备工作的性质,其最终成果是体现在重整程序中的。当预重整的工作完成时,如果不继续进入重整程序,它就转化为庭外重组;当其继续转入重整程序时,前面的各项工作便构成预重整程序。预重整必须与重整程序相衔接,通过重整程序的启动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自身尚不能构成独立、有效的挽救程序。
与传统重整程序相比,典型的预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优势关键点,是债务人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前,已经通过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拟订好重整计划草案,并得到利害关系人通过该计划的实质性多数同意投票,而且这一投票同意的法律效力可以延续到重整程序中,进而可以节省重整程序的时间、财务、人力和司法成本,减少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突出当事人自治精神,促进重整程序的市场化实施。但是,我国目前在立法中尚未规定预重整制度,这就使在其他国家方兴未艾的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仍举步维艰,虽然也有探索,但实际的效果并不昭显。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在理论和实践中去研究、探索预重整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
张婷和胡利玲合著的这本《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便是对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的著作。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对预重整制度作了充分的介绍,对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预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研究了各国以及我国的实务案例,并在书后收集了一些国家的预重整法律制度。作者借鉴各国的预重整经验,分析了庭外重组、破产重整与预重整的区别与关系,各自的特点以及在企业挽救过程中的优势与不足,针对目前有限的预重整司法实践,对我国预重整立法和操作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并对整体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有创见的设计。我相信,读者们一定可以从本书中获得破产法预重整制度的中外理论知识与有益的实务经验。
本书的出版,对进一步推动企业重整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深入,建立、完善我国的预重整制度,尤其是预重整程序的操作规则,无疑具有重要的促进与借鉴作用。
欣然,是以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