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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新路径|「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

法律出版社  · 公众号  ·  · 2020-05-0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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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整和庭外重组是目前解决债务人财务困境的两种基本路径,两者各有优劣。因此,破产法需要重视不同机制的功能互补和协同配合,而预重整正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种方法。在我国,预重整作为一种有效连接司法重整与庭外重组的处置手段,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中得到成功应用。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尚未正式设立预重整制度,实践中对于如何启动预重整、谁来主导预重整、司法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预重整的进程和成果如何保障等问题仍未形成明确的规则。《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一书不仅对世界各国的预重整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而且结合我国的破产实践,对中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并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本书还收录了美国有关预重整制度的大量法院规则和实务指引,为了解国外预重整规则和实践,推动中国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

我国环境下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渐深入,通过破产程序灵活有效地处置困境企业,在公平清理债务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去产能、降杠杆和化解风险,成为司法审判服务经济建设的亮点之一。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多,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认识到破产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法律从业者积极探索在严格遵守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技术、商务技巧和金融工具,寻求企业拯救的有效途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水平,正循着国际社会普遍追求的“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目标稳步提升。


破产重整是拯救困境企业的重要司法途径。在司法程序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此即所谓“法庭外重组”。这是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并日臻成熟的制度创新。司法重整和庭外重组是目前解决债务人企业财务困境的两种基本的程序路径。这两种路径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破产法需要接受法庭外重组这种新型的困境处置方式,以建立多层次的企业拯救机制。与此同时,也需要重视不同机制的功能互补,实现它们之间的协同配套。


预重整(pre-packaged)就是实现这种协同配套的一种方法。在我国,预重整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连接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的处置手段,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中得到了成功应用。例如,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中,借助预重整,在达成框架性重组方案的基础上,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仅用时2个月便通过和批准了重整计划。又如,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用预重整程序化解矛盾、恢复生产和引进投资方,进入重整后用10个月时间完成了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为了满足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运用预重整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开辟了“预重整公告”专栏。但是,目前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尚未正式设立预重整制度,实践中对于如何启动预重整、谁来主导预重整、司法在预重整中是否应当担任一定角色、预重整的进程和成果如何保障等问题,仍未形成明确的规则。


本书的撰写,得益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破产法学者和破产实务工作者的丰富知识与经验。本书不仅对世界各国的预重整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而且结合中国的破产法实践,对中国环境下预重整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见解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上述问题。他们以自己的成果,为中国破产立法的完善贡献了才智,也为中国破产实务的精进提供了帮助。本书还收录了美国有关预重整制度的大量法院规则和实务指引,这对于我们了解国外预重整规则和实践经验,推动中国的相关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当然,预重整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如何有效地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对接和融合,仍需要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不断探索和钻研。本书所提供的建议和指引还是初步的成果,以此抛砖引玉,期待更多人关注和参与企业重组制度建设,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破产法体系。


是为序。

本书《序一》

预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在中国已经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并在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调整作用。现代破产法的任务,除了规范市场退出、保障公平清偿的传统破产清算程序外,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妥善解决那些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希望企业的再生难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设置了重整制度,建立了先进的企业挽救机制。


随着企业重整制度的普遍实施,人们发现重整制度在挽救企业方面虽然具有重大的效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社会成本较高、对债务人仍具有一些污名化的影响等。出于本能,同时也是为规避这些问题,债务人遇到债务困境往往先采取庭外重组的自救措施。法庭外重组不经破产法律程序,完全由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完成企业的重组与挽救,具有快捷、灵活、费用低廉、经营成本较低等优越性,对债务人负面的社会与商业影响也较小,有更强的当事人自治和市场调整因素,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庭外重组同样存在一些严重且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庭外重组往往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则,存在因债务人企业及其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信任,存在彼此利益冲突的多数债权人,缺乏强制性措施保证,以及少数利害关系人对重组进行“钳制”、合作困难等诸多问题,所以要想成功实属不易。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和庭外重组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加以结合创新而产生的新型企业挽救辅助模式。将其称为“预”重整,是因为它在实施时间上前置于重整程序,而其实施的内容是为重整程序的完成做预先的准备工作。将其认定为辅助模式,是因为其在实体上依存于重整程序,本身仅具有预备工作的性质,其最终成果是体现在重整程序中的。当预重整的工作完成时,如果不继续进入重整程序,它就转化为庭外重组;当其继续转入重整程序时,前面的各项工作便构成预重整程序。预重整必须与重整程序相衔接,通过重整程序的启动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自身尚不能构成独立、有效的挽救程序。


与传统重整程序相比,典型的预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优势关键点,是债务人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前,已经通过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拟订好重整计划草案,并得到利害关系人通过该计划的实质性多数同意投票,而且这一投票同意的法律效力可以延续到重整程序中,进而可以节省重整程序的时间、财务、人力和司法成本,减少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突出当事人自治精神,促进重整程序的市场化实施。但是,我国目前在立法中尚未规定预重整制度,这就使在其他国家方兴未艾的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仍举步维艰,虽然也有探索,但实际的效果并不昭显。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在理论和实践中去研究、探索预重整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


张婷和胡利玲合著的这本《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便是对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的著作。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对预重整制度作了充分的介绍,对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预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研究了各国以及我国的实务案例,并在书后收集了一些国家的预重整法律制度。作者借鉴各国的预重整经验,分析了庭外重组、破产重整与预重整的区别与关系,各自的特点以及在企业挽救过程中的优势与不足,针对目前有限的预重整司法实践,对我国预重整立法和操作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并对整体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有创见的设计。我相信,读者们一定可以从本书中获得破产法预重整制度的中外理论知识与有益的实务经验。


本书的出版,对进一步推动企业重整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深入,建立、完善我国的预重整制度,尤其是预重整程序的操作规则,无疑具有重要的促进与借鉴作用。

欣然,是以为序。

本书《序二》

市场呼唤中西医结合式新的企业重组模式

目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近年来的经济工作思路始终聚焦于供给侧的结构优化,以解决经济系统供给和需求结构性错位、优化调整资源配置方式、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随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困境企业的各种重组路径也在实践中得以丰富和发展。 


我国困境企业重组的基本模式,主要是根据法院是否介入及介入的程度,划分为司法重整和法庭外重组两种方式,从实践中来看,二者均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有人把司法重整比喻为外科手术式重组,可谓一语中的,强大的止血、输血和造血功能,器官移植般的资产重组等规则,使重整制度在拯救困境企业上发挥重要的独特作用。但正如坊间所诟病的西医之不足,司法重整也有其先天缺陷,如忽略了个体的不同,对问题“一刀切”,对于程序和期限的要求严格,不仅成本较高,在手术过程中也给各方带来了阵痛,有一定副作用,同时也淡化了债务人企业自愈的本能。相较之下,庭外重组则可以视为一种比较温和的中医式的治疗。它秉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进行自由协商,就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形成重组方案。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统一性,往往导致这种重组难以有效推进,协商结果也无法约束异议债权人,“钉子户”和“搭便车”现象严重,重组效率不高。因此,困境企业重组体系急需新的制度供给,市场呼唤能结合上述两种方式的优势而摒弃其不足,且高能、高效地拯救债务人企业新的模式。由此,一种中西医结合式即司法重整和庭外重组相结合的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进行了规定,虽然仍属于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已是对预重整制度的一定认可。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各级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2018年12月2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提出预重整机制既是推动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有益尝试,更是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创举,并对温州地区预重整工作主要程序进行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颁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在第三章中对预重整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 


实践中,预重整较为典型的代表性案例当属2016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近年来,采用预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的案例探索也越来越多。*新案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保千”)的全资子公司保千里电子启动预重整;吉林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ST利源”)的预重整程序等。 


本书作者长期从事困境企业重组实践和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对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市场上对预重整制度的应用尚在摸索阶段,立法的缺失也导致预重整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操作难度。本书通过对预重整的概念及内涵、国外制度和我国典型实务案例进行全面介绍,为市场研究和运用预重整制度提供了重要素材,也对进一步推动破产法预重整制度的普及和适用,完善我国的预重整制度立法和操作,建立多层次的困境企业重组体系,起到一定积极的促进作用。 

是为序。 

于通化玉皇山

本书《序三》

新作上市



《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


 本书特色 

本书对世界各国预重整制度进行介绍分析

结合我国破产实践对预重整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收录美国预重整制度法院规则和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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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  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东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UBC)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东亚破产重组协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破产法协会会员。

目录概览

第一章预重整制度概述 
第一节预重整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预重整程序的概念 
二、预重整程序的特点 
三、“预重整”与“预协商的重整”的区别 
四、预重整程序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预重整制度的比较优势和价值 
一、预重整相较重整程序的优势 
二、预重整相较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优势 
三、预重整程序的价值 
第三节预重整程序的运行 
一、预重整程序运行的先决条件 
二、预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 
三、预重整程序的申请人 
四、预重整程序的申请要求 
五、重整计划的批准及效力 
六、重整计划的失败 
第二章国外预重整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美国的预重整制度 
一、背景概述 
二、美国的预重整立法 
三、美国预重整的程序步骤 
四、美国预重整制度的辐射 
第二节英国的预重整制度 
一、制度概述 
二、“公司自愿整理”程序 
三、英国《破产法》附件B1(2002年制定)在完善管理程序时也留出了预重整空间 
第三节德国模式 
一、制度概述 
二、主要内容 
第四节韩国模式 
一、制度概述 
二、主要内容 
第三章预重整经典案例 
第一节国外案例 
一、规模最大的预重整案:CIT Group Inc.预重整案 
二、耗时最短的预重整案——Blue Bird Body重整案 
三、债权人分类下的协商谈判——SIRVA预重整案 
第二节国内案例 
一、首例预重整案应用:中国二重预重整案 
二、“府院联动”下的预重整应用:福昌电子重整案 
三、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应用:杭州怡丰成重整案 
四、预表决制度的应用:琪顺运输重整案 
第三节实践案例反思 
一、中国语境下预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 
二、预重整制度的缺陷 
第四章中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设立预重整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有债务重组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二、建立多层次的债务重组体系 
三、预重整制度需要考量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预重整制度与我国现有立法体系的对接 
一、正式修法前先通过司法解释吸收预重整有关内容 
二、明确预重整的基本程序和效力 
三、预重整程序与正式重整程序的衔接 
第三节现行法律体系下预重整的程序设计 
一、预重整的类型 
二、预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四、信息披露 
五、重整方案的制定与表决 
六、向正式重整程序的转换 
七、履行重整法定程序 
附录1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纽约南区预重整程序指引 
附录2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加利福尼亚南区地方破产规则与行政程序(之附件4):预先重整程序指引 
附录3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纽约东区预重整和预协商重整的程序指引 
附录4重整计划支持协议(样本草案) 
附录5重整首日申请——破产重整案件关键初始日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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