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对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调
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太原公积金资金高位运行,为了把资金更有效地投放到住房消费领域,惠及更多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效引导住房回归到基本居住功能上来,满足职工的住房刚性需求,同时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公平。
调整后,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
度按照
不超过80万元核定,
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
不超过50万元核定。
实行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
1.1倍
计息。
同时,
太原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认定依据为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三套住房。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选择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本人及配偶不能再申请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如果太原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
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
此次停办的业务有两类:
◆
第一类是,
停办非城镇住宅用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提取和贷款,即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开发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备案申请,和缴存职工购买的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散户个人贷款及提取申请。
◆
第二类是,
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
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助学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后,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如果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或者异地转移接续。
如职工未重新就业,属于本太原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如果职工属于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也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提取时,应当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卡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