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宪法体制下,一府两院(一委)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所做的工作报告是绝对的一年一度的重头戏。
刚在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官网上看到,2019年1月23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宏海在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一份工作报告。仔细拜读完这份报告后,感觉有个问题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报告不长,只有短短数千字,但在正文和附录中花了数百字来讲述一个案例,即著名的芜湖谢留卿案。
繁昌县检察院对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元的谢留卿等63人跨区域特大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谢留卿为实施诈骗活动,以他人名义先后在郑州、北京等地注册河南中金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国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内部设立策划部、接线部、市场部、网络部等部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北京中金收藏”的名义使用“话术”虚构公司名称、产品价值、升值空间等信息,向客户推销虚假的字画、瓷器、玉玺等产品,涉案金额共计1789.9万元。
在谢留卿的组织、领导下,上述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2018年8月10日,繁昌县检察院依法对谢留卿等63人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芜湖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所引述的谢留卿案由芜湖市检察院的下级单位繁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上个月,繁昌县法院刚刚开了庭,一审程序尚在进行当中,因庭审时的凄惨情形引发在场法警落泪而被公众所知晓。
本文的重点并非讨论谢留卿案的罪与非罪,而是在讨论芜湖检察院将这个案件列入工作报告向芜湖的最高权力机关汇报工作是否适当。
首先,这是个未决案,罪与非罪尚在待定当中。
必须得承认,谢留卿案是有个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它涉及到一个如何认定艺术收藏品的问题。须知,艺术收藏品并非都是价值连城的奇珍异宝。在特定时间节点上赋予文化意义,通过精密的工业化设计加工与生产出来的工艺品早已成为艺术收藏品的重要门类,有早就被市场认可与接受的成熟商业逻辑。
因此,在艺术收藏品生产销售这个行业中,如何既能有效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又防止刑事手段的破坏性与颠覆性介入?行业规范与公法手段之间的恰当边界应当在哪里?这些问题正在引起法律界与收藏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所以,将这种本身就存在重大争议的未决案列入工作报告,我认为是不应该的,也是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何宏海检察长所作的这份检察院工作报告虽然还是被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也只能说明是侥幸过关,抵消不了这个重大瑕疵。
放进工作报告里的案例,必须是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按说这是个常识问题,我不明白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为何要在这么严肃的事情中放任这么大一个漏洞出现。
事实上,这份工作报告所附录的全部十三个案例中,除了谢留卿案,全部是已经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甚至二审终审的案件。为什么偏偏在谢留卿案上出现了这个明显的例外呢?
其次,这份工作报告里对谢留卿案的核心事实描述也被证明是失实的。
繁昌县法院的庭审情况表明,根本不存在报告所指控的那种“向客户推销虚假的字画、瓷器、玉玺等产品”的情况,所有涉案字画、瓷器、玉玺等产品,控方虽然自始至终没有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和质证,但经过激烈的法庭调查与质证,控编双方都已对上述产品的真实性没有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