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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7]891号
于电解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电解铝验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甘环发〔2017〕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相关措施,适用当时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提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因此,电解铝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涉及防护距离的,仍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确定的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来源:环保部官网
关于环保问题网上咨询及液氨冷库卫生防护距离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5-12-10
来信:环保部各位领导:您们好! 查看环保部官方网站,并没有专门处理环保问题的的链接,有时对环保标准和环保问题的理解问题需要咨询,对环保相关规定的咨询,需要由专门人员回复解决,建议设置专门链接定期处理回复类似环保问题。 液氨存储达到重大危险源(16t),主要是冷库制冷。在环评上进行分析时,防护距离该如何确定,现在查看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相应的标准,建议出台相关危险品存储的防护距离标准。
回复
:
关于排污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若仍有其他环境标准执行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环境标准咨询热线“010-8491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