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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的公告
汇律发〔2017〕4号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三次工作会议于2016年8月10日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特此发布。
附件: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17年5月5日
附件
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完善省级外汇业务展业工作自律机制(以下简称省级机制),督促银行落实展业自律要求,促进外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根据《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外汇分局所在地均应建立本地省级机制,作为本地银行外汇市场自律和协调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前提下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外汇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第三条 省级机制成员原则上为省级机制辖区内所有银行。地方法人银行既可作为全国机制的成员也可作为省级机制的成员,全国机制成员的分行可作为省级机制成员。
第四条 省级机制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要求,在客户调查、业务审核、审慎经营、持续监控和内控管理方面,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的要求,审慎经营外汇市场业务。
第五条 省级机制成员应自觉遵守本指引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接受自律机制的自律倡议、风险提示、相关决议、裁定结论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推动实现自律目标。
第六条 省级机制成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政策合规和业务自律意识,以及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培训,推动外汇市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省级机制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全国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全国机制)文件,认为需对全国机制文件提出修改建议的,按程序报全国机制审议;
(二)积极参与制订和修改外汇市场业务展业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编写和修订相关业务行业准则、业务规范等文件;
(三)积极参与制订和修改省级自律机制工作程序;
(四)积极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省级机制工作会议,就成员反映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经所在地外汇局认可后执行。工作会议可由全部或部分成员参与;
(五)建立成员执行情况评估机制。省级机制应适时评估其成员执行全国机制及省级机制文件情况,对成员不遵守或执行不力的,酌情通报评估结果。对成员异常或涉嫌违规行为,提请所在地外汇局审议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建立纠纷处理机制。成员间执行全国机制和省级机制自律文件发生纠纷的,由省级机制协调处理;
(七)关注外汇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提请所在地外汇局发布风险提示、重点关注行为、重要业务注意事项和监管案例等,促进成员审慎经营;
(八)研究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通过省级机制报告相关重要情况;
(九)在承诺数据保密、内部使用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原则下,省级机制成员间通过省级机制加强风险联动防控及有关信息、资源的共享;
(十)促进同业交流合作,积极组织参加业务调研、同业研讨和咨询、培训、政策法规宣传等相关活动;
(十一)发现省级机制成员执行省级机制或全国机制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监管建议;
(十二)省级机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每个省级机制成员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参与省级机制相关事宜,牵头工作由牵头行负责。
第九条 省级机制接受全国机制指导,须执行全国机制自律文件。
省级机制接受所在地外汇局指导,省级机制自律文件须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生效。外汇局应加强与所在地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通报情况并就备案自律文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指导协助省级机制成员做好自律工作。
第十条 具有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加强展业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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