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法庭,在经过关于事实和证据、关于法律适用、关于刑罚裁量、关于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判后,终审裁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至此,曾引得全国“舆论炸翻天”的“辱母案”,尘埃落定,终审判决!当然,法律人仍可在理论上探讨此案的延伸法理问题;法律人仍可思考、分析、研究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方法、法律论证思维、程序至上理念、潜在判决逻辑……
当然,本案中的当事人依然有申诉的权利……
作为法律人,百姓当秉持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的客观理性思维,始终信守司法权威判决力——查清事实、依法裁判、维护公平正义。然,令我费解的是:于欢案怎么在一审判决后,民间及媒体的“质疑声”和“推测声”层出不穷、一浪高过一浪!君可曾想过,在此舆论环境下,二审法官压力如山大;司法的天平上只有公正、只有事实、只有法律,不会因舆论的风潮而摇摆……
以上视频公布之后,反复看过几遍……静静地思考视频中的“事实”链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及与判决书裁判的事实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之处……脑际中闪过几个概念:“情绪化的”宣泄,毫无根据的“猜测”,此时无害,必在彼时。鉴于此,引发了我更深入的思考:百姓及媒体对待热点案件的正确姿势是什么?其界限在哪里?我们的信仰何在?
一、精准框定事实
不论是法律人,还是老百姓(包括新闻媒体工作者、文学家)。当我们处理问题时,第一位阶的思维方式——精准框定案件事实。这是我们处理问题的首要任务,更是我们处理问题不容跨越的“红线”。倘若君连案件事实都尚不清楚,就跳跃到评价“是与非”的层面,这显然是荒唐的、令人恐惧的思维方式。例如:某小学生吵架,孩子的妈妈闻讯赶来,气冲冲地抱过自己的儿子,就开始破口大骂,不断升级,最后把对方孩子打一巴掌,双方父母泼妇骂街,喋喋不休……似乎,以上“小孩被欺负,妈妈护犊子”的案例,大多数人都经历过。案例中的问题症结——不问小孩打架的事实经过,直接跳跃到“护犊子”的层面。这种思维方式显然是犯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顺序颠倒的逻辑错误。在法律人看来,此有两大误区:直接跳跃到价值判断层面,忽略事实;先进行好与坏的价值判断分析与宣泄,再进行事实分析。此两种思维误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把我们带入了“先入为主”的主观预判中,会让不知真相的局外人陷入“假设与猜测”的泥潭,越“猜”越“污浊”……直至让我们的司法裁判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剔除情绪化“语词”
不论是法律人,还是老百姓(包括新闻媒体工作者、文学家),我们看到网络上“沸腾的”文章。有多少是依据“事实与证据”之上的佳作?有多少是在“媒体”文章的基础上不断“添油加醋”、不断“复制粘贴”、不断“臆想猜测”的佳作?这我没有做过具体的数据统计,亦不敢妄下断语。作为法律人,我只想发表以下我的思考,仅供商榷,若有不妥,望海涵。
百姓有言论自由,新闻媒体其有新闻自由,亦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然,在案件未依法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就案件事实发表新闻的“边界在哪里”?我认为四个字为宜:简明扼要。为何?新闻媒体只需要把“案件时间、性质、简要经过”客观陈述即可,不可逾越“客观”的雷池,决不可为吸引眼球而“浮夸”。例如,“据报道,某某说小鸡鸡放到了嘴里”、“某某说于欢母亲的头被按到坐垫器里吃屎……”
呜呼!依据证据法原理。首先,单纯的“某某说……”系孤证,孤证怎么能印证案件的真实行呢?怎么能得出唯一结论呢?其次,“某某说……”系传闻证据,查询中华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其在证据法学上的没有证据资格,不具有可采性。因此,百姓的言论、新闻媒体的报道边界应止于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查证属实的事实与证据,不能因“传闻”而肆意报道。
因此,倘若不是案件的承办人或者当事者,百姓、媒体的言论边界宜止于此:剔除“形容词、语气词、感叹词、疑问词”等情绪化词语。例如,于欢案中应剔除“辱母”、“可耻”、“人伦”、“杀人”等形容词或者“情绪化”词语。
有舆论边界才会有舆论自由,舆论不可能左右司法。
法律人相信,于欢案即使没有“情绪化”的舆论呼吁,法院亦会改判。只因法院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尊重法律、尊重理性与正义。
倘若君对我的观点有所怀疑与质疑,且听内心,难道君想每个案件都如于欢案?全民“情绪化”审判、全民发表“法律观点”、全民“质疑法律人思维”?
倘若热点案件大都如此,循环往复,无尽头,扪心自问,科学依据在哪里?
因此,剔除“情绪”,设定“边界”,法治就在身边!倘若反逻辑行之,于欢案是“情绪”左右舆论得到公正审判的正面教材,谁有说的准未来没有反面教材呢?望君深思——“舆论”是把双刃剑。
三、法治的阵地——法庭
弱弱地告诉自己:舆论即可还君正义,亦可给君“冤屈”,君可敢赌?
法治的阵地在法庭:相信,于欢案即使没有舆论此起彼伏的呼吁,法院亦会改判——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判决,尊重当事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对待热点案件的唯美姿势!除此之外,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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