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返回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21.40.139.218: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吕晓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55
传真:(010)66556282
联系人: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靳建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总部国际6号院21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电话:1391068495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企业,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国家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电镀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02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BAT-11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20□□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5号公告)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公告)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electroplat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电镀工业企业、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以及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2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wasetewatertreatmentplantforelectroplatingindustry指为两家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镀工业企业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3.3新增污染源newlyincreasedpollutionsource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建成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3.4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uionsource指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3.5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6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7非正常排放abnormalemission指排污单位锅炉点火开炉、设备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不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环境风险事故情况下的排放。
3.8许可证合规性licensecompliance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位置、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企业、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表5中的各项内容。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只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和表5中的各项内容。
申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改正措施”一栏。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有关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认定或备案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时,行业类别应选择“电镀”。其中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间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
根据电镀类型选择主要生产单元,可参考附录A进行选择。
4.3.3主要工艺
电镀生产线的主要工艺包括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和后处理。其中:
a)前处理,包括:磨光、机械抛光、化学抛光、电化学抛光、光饰、喷丸、喷砂、消除应力、有机溶剂清洗、化学除油、电化学除油、超声波除油、化学侵蚀、电化学侵蚀、机械粗化、化学粗化、敏化、活化、中和、预浸、预镀等工艺。
b)镀覆/氧化/化学镀。
c)后处理,包括:中和、钝化、出光、着色、染色、覆盖有机物(涂油、涂漆等)、除氢、抛光、滚光等工艺。
4.3.4生产设施
a)前处理设备,包括:表面精饰滚光机、抛光设备、喷丸和喷砂设备、热处理油槽、除油槽、酸洗槽、活化槽、化学抛光槽、化学浸槽及各工序中间水洗槽等。
b)镀覆/氧化/化学镀设备,包括:各种镀槽、水洗槽等。
c)后处理设备,包括:中和槽、钝化槽、封闭槽、着色槽、退镀槽及各工序水洗槽、涂漆槽、涂油槽、脱水设备、干燥设备、烘干设备、除氢设备等。
d)配套设备,包括:备用槽、溶液过滤设备、溶液配制设备、溶液分析检测设备、过程参数监控设备、排风机、送风机、电镀电源、空气搅拌设备、冷冻机、空压机、电镀试验设备、制水设备、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净化系统等。
e)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制水设备、排风系统、送风系统、供电设备、储存系统(镀件临时存放场、化学品库/间/罐)、辅助系统(煤场、污泥储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等。
4.3.5生产设施编号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设施主要参数
填报设施的主要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可参考附录B。
4.3.7产品名称
填报电镀零件名称,如:五金件、通讯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饰品件、灯饰及配件、卫浴水暖件、交通运输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金属制品、家具制品、塑料制品、国防产品零部件及配件等。
4.3.8生产能力
填报主要镀件设计产能。设计产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时,应说明原因。
4.3.9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按面积(m2)进行填报。
4.3.10设计年生产时间
指设计年生产小时数。
4.3.11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并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信息表中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为必填项,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主要原料利用率为选填项。
4.4.2种类
分为原料、辅料、燃料。
4.4.3名称
原料名称对应填报电镀加工生产中所消耗的原材料。辅料名称对应填报电镀加工生产中所需要除主要原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包括废水、废气处理中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等。电镀常用的原料、辅料可从附录C中选择填写,如附录C没有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燃料名称对应填报燃煤(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天然气、重油等。
4.4.4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报,未投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设计使用量填报。
4.4.5有毒有害成分及硫元素占比
填写电镀原料、辅料中铬、铅、镉、镍、汞、银、铜、锌等元素和氰化物,以及燃料中硫元素的占比。
4.4.6主要原料利用率
填写锌利用率(钝化前)、铜利用率、镍利用率、装饰铬铬酐利用率、硬铬铬酐利用率、金利用率、银利用率、电镀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内容。
4.4.7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电镀工业企业应提供全厂生产工艺流程图;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提供电镀生产工序工艺流程图;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处理)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电镀工业企业和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提供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
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包括主要处理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管网布置、排放口和最终排放去向,提供纳污范围和纳污企业名单。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气
4.5.1.1一般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4.5.1.2产污环节名称
填报电镀生产线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后处理和锅炉(如有)等产生废气的工序名称。
4.5.1.3污染物种类
依据GB2190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电镀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电镀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及氟化物等。依据GB1327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烟气中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
4.5.1.4排放形式
填报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
4.5.1.5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填报主要废气治理设施名称,如电镀前处理工序的酸碱废气中和净化设施;镀覆工序中铬酸雾净化回收设施和氧化破氰处理设施;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
4.5.1.7污染治理工艺
电镀废气治理工艺包括:酸碱废气净化工艺(喷淋塔中和法处理技术等)、铬酸雾净化工艺(凝聚法回收铬雾技术等)、氰化氢废气净化工艺(喷淋塔吸收法处理技术等)、除尘工艺(湿式除尘法、湿式除尘器等);锅炉烟气脱硫工艺(干法、半干法、湿法等)、脱硝工艺(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除尘工艺(湿式除尘法、袋式除尘、静电除尘等)。其中“是否为可行技术”一栏,参照本标准第6.2节内容填报。
4.5.1.8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电镀工业企业的锅炉(如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包含电镀生产工序的非电镀工业企业,其电镀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他非电镀工序的排放口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4.5.2废水
4.5.2.1一般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4.5.2.2废水类别
电镀废水按含氰废水、含铬废水、重金属废水、酸碱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填报。
4.5.2.3污染物种类
依据GB2190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等。
4.5.2.4废水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入电镀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
4.5.2.5排放规律
电镀废水的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性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性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性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性排放等。
4.5.2.6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7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填报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如含氰废水处理设施、含铬废水处理设施、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酸碱废水处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等。
4.5.2.8污染治理工艺
常用电镀废水处理工艺见表1。其中“是否为可行技术”一栏,参照本标准第6.3节内容填报。般排放口。
4.5.2.9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电镀工业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的电镀车间或电镀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与电镀工序无关的排放口类型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最终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
5.1.1废气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依据本标准第4.5节填报的排放口信息及污染物种类。
5.1.2废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废水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依据本标准第4.5节填报的排放口信息及污染物种类。
5.2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一般原则
a)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b)许可排放量分为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全厂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和一般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
c)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排放量。
d)对于新增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现有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e)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f)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
a)依据GB21900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各电镀设施排气筒铬酸雾、硫酸雾、氯化氢、氰化物、氟化物、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平均浓度。
b)按照GB13271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仅适用于燃煤锅炉)的许可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许可排放要求,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平均浓度。
c)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人民政府如确定了其他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所在区域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d)若执行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则应按各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2.2废水
a)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确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一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在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平均浓度。
b)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非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电镀工业企业及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21900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c)电镀工业企业向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许可浓度按照电镀工业企业与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限值确定。
d)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在电镀车间同时生产非电镀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电镀废水中一类污染物按照GB21900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污染物与非电镀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排放时,应按相关行业执行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e)根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公告)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GB21900中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省级人民政府如确定了其他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所在区域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5.2.3许可排放量
5.2.3.1废气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GB21900中规定的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物和氟化物等共8项因子。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修订后,以其为准。
6.2废气可行技术
电镀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照HJ-BAT-11及附录D表D.1。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在镀槽使用酸雾抑制剂,控制电镀过程中的酸雾产生。锅炉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照附录D表D.2。
6.3废水可行技术
电镀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照HJ-BAT-11、HJ2002及附录D表D.3。
6.4运行管理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运行电镀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a)电镀磨抛光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
b)酸贮存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和事故应急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c)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经抽风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d)对于锅炉房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和许可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按照HJ820执行。
新增污染源的环评批复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2自行监测方案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锅炉废气、电镀废气、电镀废水、初期雨水。监测指标包括本标准5.2中涉及的全部因子,其中雨水排放口仅监测pH值。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许可排放浓度、监测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环评批复文件有要求),以及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还应明确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
7.3监测点位
7.3.1废气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或原烟气与净烟气会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
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T75等要求。
7.3.2废水排放口
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监测应在相应的车间及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其他水污染物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废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HJ/T91的要求。可参照附录E进行设置。在厂内所有雨水排放口均设置雨水监测点位。雨水排放口没有流量时,可在厂内雨水收集池内进行采样。
7.3.3内部控制监测点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4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应采用流量自动监测设备。鼓励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安装重金属自动监测设备。
7.5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废水排向敏感水体,废气排向特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可以参照表3、表4、表5及表6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制定更严格的要求。
7.6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进行雨水监测时,应在雨后15分钟内进行采样。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GB21900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2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执行。
7.7数据记录要求
7.7.1手工监测
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
7.7.2自动监测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7.7.3其他要求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根据HJ630、HJ/T373等标准要求,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8.1.1总体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具体记录内容格式可参照附录F。
8.1.2记录内容
8.1.2.1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施等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按电镀生产设施记录运行参数,包括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2)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3)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电镀零部件加工量。
4)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5)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b)非正常工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用量,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明确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开始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涉及DCS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核算期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4)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8.1.2.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7的要求对手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情况进行台账记录。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8.1.3记录频次
8.1.3.1一般要求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周期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报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8.1.3.4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7.5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次。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8.1.4记录保存
8.1.4.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4.2电子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版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执行报告要求
8.2.1总体要求及上报频次
8.2.1.1总体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或半年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并连同环保管理台账一并提交至发证机关。
8.2.1.2上报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1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半年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1月至6月,于每年7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后半年的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内容参见附录G。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如下,具体要求见附录H。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8.2.3半年执行报告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等内容。
9合规判定方法
9.1一般要求
合规判定包括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合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符合许可证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2和9.3。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电镀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4。
电镀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9.2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9.2.1废气
9.2.1.1正常排放情况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HJ/T397确定监测要求。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由于自动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以手工监测替代。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9.2.1.2非正常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小时、热启动不超过0.5小时。若多台(套)电镀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套)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9.2.2废水
9.2.2.1正常排放情况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或一次采样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视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由于自动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以手工监测替代。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9.2.2.2非正常排放情况
非正常工况下,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如无法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时,不应直接排放。如排放,合规判定方法按9.2.2.1执行。
9.3排放量合规判定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各项水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各项大气污染物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要求;
c)各项大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d)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各项水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同时满足以上各条件,即判定为合规。
9.4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上报执行报告,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满足上述各类要求的,视为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10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1一般规定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排放量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同时根据执法监测、手工自行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排核算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依次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采用实测法时,依次选用自动监测数据、手工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废气核算方法
10.2.1实测法获得符合HJ/T75的连续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按HJ/T75的要求进行排放量补遗。
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可采用符合要求的执法监测数据和手工自行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10.3.3非正常排放量核算
按产污系数与非正常工况运行时段的累积排水量核算实际排放量。
由于篇幅限制,附录部分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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