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某股份制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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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 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为同业存单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的系统操作及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结合全行资产负债合理配置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配合审议同业存单业务发行策略、风险政策、财务政策、风险计量政策等。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实行监控。
第八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的合规情况实行监控。
第九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的核算,完成日常资金清算、同业存单托管结算、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对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以及年度发行计划等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同业存单业务实行前后台职责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支行不得开展。
第十三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经总行领导班子同意后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并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当年发行额度不得超过本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第十四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在发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在该年度内若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经总行领导班子同意后,应会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注册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注册额度。
同业存单余额 = 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 + 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第十六条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可以采用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招标发行包括单一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报价发行是指本行在发行前确定同业存单的全部发行要素,发行开始后投资人点击该报价即以发行人设定的发行要素认购成交。
定向发行是指本行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同业存单,本行与投资人双方商定有关发行要素。
第十七条 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SHIBOR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为1年、2年和3年。
第十八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以及流动性管理要求,在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和价格(或利率、利差)范围。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和同业客户整体情况,确定本行每期同业存单的投资人范围。投资本行同业存单的机构应为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二十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流程中的发行条款设置,如有需要可委派专员赴同业拆借中心发行室查看投标过程,确认发行结果及缴款结果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2个用户,分别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须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公告。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下,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公告应至少向所有投资者披露1个工作日;定向发行方式下,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发行意向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方式下,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应在招标时间结束后1小时内确认发行结果。报价方式下,报价发行结束后,发行结果无须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发行结果确认完成后,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人员应将有关审批资料和交易单据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记账。
第二十四条 会计后台处理。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总行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经办人员收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交易单据后,审核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及时完成会计确认、会计核算、同业存单结算和资金汇划清算等工作。
会计后台收到本行同业存单的投资人缴款后,在缴款日以书面形式将投资人的缴款情况汇总告知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应于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之缴款日,在发行系统服务时间内,通过发行系统提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行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关文件资料应按照本行货币市场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作为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行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第二十九条 本行同业存单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