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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之后……

江苏高院  · 公众号  · 法律 社交  · 2024-09-03 11:0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美食博主葛某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短视频账号归属引发的纠纷案。葛某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导致争议,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账号。法院在考虑账号的人格属性和归属约定的效力后,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文章还讨论了网络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网络账号使用权移转的考量因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账号的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

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人格属性是指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形成的粉丝流量,具有人身依附性。账号的经济价值取决于粉丝数量和粘性。本案中,涉案账号的美食制作视频内容更多基于视频内容吸引粉丝,并未形成围绕主播葛某的独特标识。

关键观点2: 账号归属约定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短视频账号这一虚拟财产。葛某与传媒公司的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账号归属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双方对账号归属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关键观点3: 法官对网络账号归属的看法

网络账号作为粉丝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账号归属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并根据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确定。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经济属性时,不宜认定账号权属与主播分离;反之,则可根据当事人约定依法判定网络账号转移。


正文

博主有粉丝

运营公司有策略

双方合作共赢


没想到

合作期间矛盾频发

还引起了一场

关于账号的“争夺战”



案情简介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 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签订的协议约定 :“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传媒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传媒公司。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1

关于账号的人格属性问题

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 人格属性 是指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 人身依附性

短视频账号作为直播带货、视频推广等新型零售模式的媒介,其账号内的粉丝数量与粉丝粘性决定了账号经济价值的高低。因此,当账号与主播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强时,强行变更账号归属,不仅会降低粉丝对账号的认同度,新的运营者也很难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商品等,导致账号经济价值贬损,违反物尽其用和绿色原则。

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 视频内容 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 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2

关于账号归属约定的效力问题

短视频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本案中,葛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是共同运营账号,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因而账号归属是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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