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医药代表
本号为正版MRCLUB「医药代表」微信,谨防山寨!——医药行业的那些事儿,新手指导,招聘信息,业内新闻推送,25万药代会员及医药市场销售管理人员每天从我们这获得职业指导及业内动态。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丁香园肿瘤时间  ·  陆舜教授:LAURA 研究荣登 ... ·  昨天  
新青年麻醉论坛  ·  珠江视界 | ... ·  5 天前  
健康界  ·  华西医院团队在医学顶刊《Nature ... ·  5 天前  
Clinic門诊新视野  ·  郑刚教授:冠状动脉钙化治疗方式 ·  6 天前  
医谷  ·  “合作无界 ...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医药代表

市场交接纠纷,药企追讨代理商欠款二审败诉

医药代表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5-18 23:45

正文

本周一法院公布了一则修正药业和地市个人代理商的民事判决书,涉及市场交接引起的货款追讨问题,一审判决个人代理商偿还所欠货款,该代理商不服继续上诉,二审获得反转,无须返还货款。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张建亚因与被上诉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建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修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张建亚不欠修正公司任何款项,修正公司应向张建亚下边业务员催要欠款。2、一审法院没有向张建亚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手续,程序违法。


修正公司辩称,张建亚与修正公司签字了内部承担协议,对该地区的货款,张建亚有偿还义务,修正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张建亚签字的表。因修正公司没有张建亚的其他联系方式,一审时修正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张建亚的户籍地地址。


修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张建亚在山西省运城地区销售原告公司的药品,并约定按该地区价格的底价回款,被告张建亚在职期间共欠原告货款97,852.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建亚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拒不偿还。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97,852.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张建亚在山西省运城地区销售原告公司的药品,并约定按该地区价格的底价回款,被告张建亚离开公司。双方2014年8月20日交接,被告张建亚在职期间共欠原告货款97,852.00元,并在心肝胆事业部山西省(运城)地级分公司在途商品交接核对确认表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建亚欠货款97,852.00元,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反驳,该院予以确认。被告销售货物后应将货款给付原告,其拖欠不还,侵犯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遂缺席判决:一、被告张建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货款97,85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建亚提供其与闫月月、李刘刚、钱相显、建建文、吉姗签字的运城地办进销存情况核对表复印件,证实以上五人共欠货款124480.30元。一审法院向张建亚邮寄送达诉状、传票等手续在网站上查询的时间表一份,证实一审法院未送达诉状、传票而程序违法。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修正公司与张建亚签订修正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张建亚代表修正公司在山西省运城地区销售修正公司的药品,并约定按该地区价格的底价回款。张建亚离开公司后,双方2014年8月20日在心肝胆事业部山西省(运城)地级分公司在途商品交接核对确认表上签字。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修正公司与张建亚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张建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受劳动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参照该条法律规定,结合到本案中,如双方对张建亚履职期间所欠货款约定了如何处理,且张建亚离职后对所欠货款出具欠据的情形下,修正公司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结合本案证据及案情,修正公司主张由张建亚偿还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张建亚在离职后,双方签字确认了一份“心肝胆事业部山西省(运城)地级分公司在途商品交接核对确认表”,从该表的名称来看,是在途商品,那么在途商品存在多种可能性,即或在张建亚处、或是销售过程中没有回款等情形。只能证明在途商品的数量等,不能证明已形成张建亚的个人欠款。在双方没有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修正公司主张是张建亚的欠款依据不足;


二、双方内部承包协议第六条约定“省总对地总、县总等下面的欠款由省总承担,对在修正公司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的,甲方协助清缴欠款,对没有办理有效相关手续的,证据链不齐的欠款,省总自行清理。”张建亚作为地总,而修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省总主张过欠款或主张不能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张建亚偿还,不符合该条约定。


三、修正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张建亚的原因导致双方核对的“在途商品”回款不能。


综上所述,修正公司请求张建亚偿还欠款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存在暇疵,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保全费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合计5522元,由被上诉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MRCLUB原创作者招募中

数十万精准会员每日阅读,助您快速提升个人品牌,扩大在医药行业及社会化媒体的影响力!(详情请访问网站http://wemr.club)

医药代表 伴您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