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2024年底,国家财政部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于2025年2月1日起,
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
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试点工作。
也就是说,
上述试点区域内
所有公立医院耗材、医疗器械招投标活动,也将迎来全面整治
。
“异常低价”问题,
即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
报价低于同行50%,或者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
的情况。
《通知》强调: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并对
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等采购项目严加管理。
例如,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
后续专用耗材、
升级服务费用
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
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具体如下: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一旦出现以下4种情形,立即启动调查,
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
简单来说,只要报价低于同行50%,或者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将被彻查。
与此同时,为确保评审合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还明确要:
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
若遇《通知》所列
异常低价情形
而评审委员会
未依采购文件规定处理
,将依据相关条例
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这也意味着,政府采购
“最低价评标模式”也将彻底发生改变。
这并非是危言耸听,
此前,国家财政部就已对
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过“修正”,
明确“最低价”评审
不可用于
大型医疗设备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中。
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
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
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
的招标项目。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
采购人可以采用
综合评分法,
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鼓励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
然而
1元、0.1元超低价,甚至是0元报价的行为依旧屡禁不绝,
2024年12月13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发布《多家供应商1元0.1元0元报价引发的思考》再次引发行业关注。
基于此背景下,本次国家财政部在
“北上广”等核心地带打响了试点第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