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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贾敬龙到于欢:“舆论审判”的是与非

浮士德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7-04-12 22:56

正文

1

 

《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引爆舆论热点。于是,“舆论审判”一词再次泛起。警惕“舆论审判”的声音,与尚未彻底消逝的贾敬龙案中多位学者的呼吁一起,共同指向已经饱受质疑的司法体系。

 

所谓“舆论审判”,是指媒体在报导一个未决案件时,让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对案件做出定论,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近年来,被打上“舆论审判”标签的典型案件包括因征地拆迁而杀死村支书的贾敬龙案,因强奸和杀人最终被判处死刑的李昌奎案,以及大部分人至今都还有印象的药家鑫案。

 

事实上,所谓“舆论审判”早已有之。如贾樟柯在《天注定》里体现的邓玉娇案,最先引发对“舆论审判”反思的刘涌案,都是此中代表。

 

“舆论审判”近年来的逐渐升温,不过是新媒体时代媒介环境的变化所致。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是一对多的扇形模式,而自媒体却是网状模式,任何公民都可以爆料,也可以评论。这导致热点案件的传播速度、发酵速度都加快,产生的舆论影响力自然也随之加大。

 

2

 

事实上,对“舆论审判”的担忧各国皆有,“舆论审判”一词本身也是舶来品。

 

对未决案件的报道进行严格限制的,大多是英美法系国家。因采行陪审团制度,缺乏法学专业培训的陪审员倘若受到媒介影响,将有可能左右案件审判的进程,故英美法系国家对媒体报道未决案件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法庭可以发布禁止令,甚至可能判处蓄意歪曲事实的媒体构成藐视法庭罪。倘若陪审团确实已经受到影响,则可能延缓诉讼进行,甚至采用异地审判、更换陪审团等方式保障审判的公正。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因为不采行陪审团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比英美法系的国家要松很多。

 

比如德国学界则认为,如果媒体只报道、评论已决案件,完全不能满足宪法对新闻媒体监督职责的要求。因此应当允许媒体对未决案件进行评论和报道,不管是事实、法律程序,抑或法律适用、法理争议,都可以展开探讨,法官也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启发和释疑。

 

我国台湾地区曾试图在1987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对于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案件,公然加以指摘或批评者,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但由于社会舆论反弹极大,认为这一规定会大幅侵犯言论自由,最后该条款未能走完立法程序。

 

3

 

从这一差异中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是法院对于民意的反应机制。

 

在我国,司法系统在实质上是政府展开社会治理的机构之一,承担了太多的政治功能。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同时,还承担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政治目标实现等一系列功效。

 

所以尽管从制度上讲,在不采陪审团制度的当下,无论媒体如何报道、公众如何评论,都断不会在案件审理机制上影响到法官以法律为准绳的独立裁判,但从事实上说,社会舆论确实会对审判结果发生实质性影响,原因有二:

 

其一,法官也是一个社会人,会受到社会情绪的左右,激烈的社会情绪有可能对他的判断产生影响;其二,在社会舆论过于激烈的情况下,司法系统有可能会对民意做出政治化的回应,即形成所谓的“媒体报道——公众声讨——领导介入——法院审理”模式。

 

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对于第一个问题,实质是法官的专业素养问题。“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秉持公心,据法而断,本是职业要求。法律理性并不天然与朴素情感背离,而倘若一旦背离,经过职业培训的法官应当敢于担当和决断。而第二个问题,不过是老生常谈的司法独立问题。

 

4

 

是否要限制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我认为,在当下的司法状况下,保持媒体对于未决案件的监督权相当重要。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也应当以强烈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尽量做到报道的客观公正。

 

如陈新民教授所言:“新闻媒体负有公共任务及公共义务,对于诉讼中的案件固可以评释,但是如同报道其他社会及政治争议事件一样,本诸公正亦应是报纸、新闻事业的良知,吾人此时只能要求新闻媒体尽量自律外,实别无他策!”

 

当然,我还是觉得,比起所谓的偏向性报道,有些无良媒体习惯于把还在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拉到镜头前,穿上囚服对着镜头认罪,恐怕才更是缺乏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对公共事务保持热情,对司法体系保持关注并发言,是基本权利。

 

只是,就像我们平时要求手握权柄的人行权时要慎重一样,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成了无冕之王,在键盘上敲下每一个字的时候都该多想一想,事实未明时不要急于下结论。因为你的一篇文章、一段评论,可能就左右了一个人的一生。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