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舆论审判”的担忧各国皆有,“舆论审判”一词本身也是舶来品。
对未决案件的报道进行严格限制的,大多是英美法系国家。因采行陪审团制度,缺乏法学专业培训的陪审员倘若受到媒介影响,将有可能左右案件审判的进程,故英美法系国家对媒体报道未决案件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法庭可以发布禁止令,甚至可能判处蓄意歪曲事实的媒体构成藐视法庭罪。倘若陪审团确实已经受到影响,则可能延缓诉讼进行,甚至采用异地审判、更换陪审团等方式保障审判的公正。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因为不采行陪审团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比英美法系的国家要松很多。
比如德国学界则认为,如果媒体只报道、评论已决案件,完全不能满足宪法对新闻媒体监督职责的要求。因此应当允许媒体对未决案件进行评论和报道,不管是事实、法律程序,抑或法律适用、法理争议,都可以展开探讨,法官也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启发和释疑。
我国台湾地区曾试图在1987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对于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案件,公然加以指摘或批评者,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但由于社会舆论反弹极大,认为这一规定会大幅侵犯言论自由,最后该条款未能走完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