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中国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镇华和合伙人陶然早前接受了《国际商报》访问, 探讨外资企业准入限制的发展。以下文章曾于2017年5月31 日在《国际商报》刊登。
目前,我国存在多个产业清单目录,在准入事项和优惠措施上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清单之间关系复杂等问题。未来在全国可否推行一个独立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如何有效、有序衔接?地方政府如何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引力”十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国际商报》特邀业内权威专家,聚焦业界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
●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
● 毕马威中国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镇华
● 毕马威中国合伙人陶然
●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聂平香
●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
打造“引力场”地方不可超越法定权限
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措施长期存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指的是什么?未来如何避免地方再次出现招商引资优惠泛滥的现象?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在扩大利用外资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也体现了政策较强的针对性。
从当前国际投资趋势看,我国正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发达经济体有意促进实体经济回流,这将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潜在影响。另一方面,我国正面临来自新型工业化国家的挑战,如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正在以不同形式的优惠政策扩大招商引资。双重压力下,我国在扩大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适当保留或允许地方政府采取一些灵活的优惠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这种做法是有效的。
地方法定权限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地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支配权,二是地方税费的管理权限,三是地方财政对企业的支持能力,四是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服务能力。各地比较优势不同,应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扩大招商引资的有效政策,在优惠政策的使用力度方面应根据各自的财力有限度地采取一些倾斜性措施。相信在本轮地方扩大利用外资的过程中不会形成优惠政策的相互攀比和恶性竞争。
“法定权限范围”可理解成两个范围:一个是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权范围内,限制了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超过其自身权限,甚至操控司法体系的可能。另一个是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框架内,不仅强调准入前的投资环境,更重视准入后的投资环境。
为避免出现招商引资优惠泛滥的现象,首先应加强同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等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其次应增强经济全局观,各地配合,避免过度竞争,进行区域型的产业集群规划,以市场集聚加持政策优惠,维护企业自主选择的氛围,不超越法律和规则做事。
“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核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上。地方政府需在能决策的权限内出台优惠政策。以国税为例,地方政府对此无权限,故不能减免国税。但地税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存在减免的可能。再比如,土地政策、环境政策是国家政策,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土地优惠以及放低环境标准进行招商引资。
在我看来,不会再次出现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泛滥的现象。现阶段招商引资形势有所改变,国家在税收、环境等方面都有硬性要求,地方政府可操作的优惠空间有限。
此前,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对一些污染企业的投资亮了绿灯,这扰乱了我国市场秩序,阻碍了产业转型升级。《通知》特别提出地方政府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上述乱象。
当前,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在不断深入人心,不同等级的政府、不同的政府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必须在本区域以及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内制定,不可以超越职权。
未来,我国将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招商引资的制度框架,包括产业限制范围等,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优势特点以及职权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既能避免优惠政策泛滥,又能提高引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