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中国独立发明人在专利维权的道路上,其经历和遭遇往往要比大企业有更多的困难。
这已经成为中国现行专利制度被诟病戴着有色眼镜的一个典型特征:本应是人人平等专利保护制度,在现实中从结果倒推往往并不是这样,尤其是相对弱势的独立发明人,很难成功的将其创新和专利转化为货币。
我们在此之前已经报道过的多起“
独立发明人 vs 苹果
”的案例,独立发明人无一胜绩;“
独立发明人 vs Intel
”的案例,独立发明人的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
“独立发明人 vs 字节跳动/腾讯”
的案例,独立发明人的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
因此这种能够经受住专利有效性考验,最终走到最高院的二审中,并能获得成功的独立发明人案例,至少从已经公开的案例中,非常少见。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13日和18日分别做出的两份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的一份判决支持了独立发明人的主张。这一点,还是为这个群体在未来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能够占据一席之地,继续为中国的创新做出贡献,带来了一丝的希望。
2024年4月8日,两份判决书公开,主角之一的独立发明人都是
武某某
,他/她既是发明人,也是专利权人,所涉及的专利就是生活中常见的圆柱形锂电池,例如特斯拉电动汽车上所用的18650型号电池。
2024年3月13日,最高院先做出的一份《武某、深圳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1788号
)中,
上诉人是武某某
,根本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涉案专利是一件名为“
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
”的实用新型专利
ZL
201420779301.4
。
武某某请求最高院推翻一审法院裁定的被告
深圳某科技公司
不侵权的结论。
因为这件涉案专利从2019年11月到2023年8月,先后被不同的主体无效挑战过三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次做出无效决定,都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涉案专利三次无效决定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法院在侵权审理中,认为被告侵权,那么这个独立发明人就可凭借有效性相对稳定的专利权获得赔偿,从而激励这些独立发明人继续创新。
但是遗憾的是,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对于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并不相同,也不等同:
“……由于对电路板的一面还是两面设有电路元件、以及所设电路元件是否朝向电芯的设置仅有十分有限的几种组合情况,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撰写权利要求时在可以显而易见预见全部该几种组合的情况下,
仅明确选择了其中一种情况,这意味着权利人排除了将其他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在侵权诉讼中不宜再将其他情况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对于争议的这一问题,最高院在二审中,也进行了清晰的裁定:
"即使如武某某所认为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保护电路板两面均设置电路元件的设置方式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但该种设置方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撰写时能够预见的,
却并没有被写入权利要求中,故可以认定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视为已经被武某某在申请涉案专利时放弃,也就不得再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扩展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上述诉争的技术特征。"
因此,如果是因为武某某专利没撰写好,那也无可厚非。最终最高院在二审中驳回了武某某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
13908元
,由武某某负担。
在五天之后,2024年3月18日公开的另一份二审判决《深圳某公司、武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1789号
)中,上诉人是深圳某科技公司。
根本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涉案专利是同样的这件专利,名为“
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
”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420779301.4
。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最高院推翻一审法院裁定的被告
深圳某科技公司
技术方案侵权的结论。
乍一看,这个判决和上一个判决都是涉及同一个专利,但是结论确是一个侵权,一个不侵权。
实际上,根据另外一份由涉案律师公布2023年的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这是将专利分别用到两个不同的产品之上,故而构成了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武某某对两个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因此在1789号案件中,最高院驳回了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即使该公司在二审时提出了新的证据材料,但依然都未能改变法官对于该深圳公司在相关技术方案产品侵犯了武某某专利的认定